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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南山区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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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南山区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运营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区推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函﹝202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了《南山区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2月17日

  南山区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山区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规范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确保入驻企业拥有良好有序的创业环境,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托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资源优势,围绕退役军人创新创业主题,聚集现有军创企业,以及吸引外部企业入驻。

  第三条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支持下,针对服务中心定位进行精准招商。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企业法人(团体、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二、三项条件须满足其一,第四、五、六、七须全部满足):

  (一)企业法人代表为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军属(本办法所称家(军)属指:配偶、二代以内直系血亲)。企业法人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复员干部的企业优先入驻;

  (二)入驻企业的股份构成要求: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军属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5%(特别优质、高成长性的科技企业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但不低于10%);

  (三)退役军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企业投资的优质企业,且退役军人持股企业在该优质企业中占股比例不低于15%;

  (四)入驻企业须在服务中心进行商事登记,注册资金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以下“元”均指“人民币元”),不超过500万元;

  (五)批准入驻时(指通过最终审核时),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六)入驻企业的所属员工不可处于国家保密以及特殊监管约束期;

  (七)入驻企业规模:以科技型的中小微型企业(初创团队/初创企业)为主,高科技方向相关,具有快速增长的市场潜力、优秀的管理团队和发展前景。

  第五条 入驻企业业态需要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中关于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特别是重点布局南山区的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7个未来产业方向,以及符合南山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

  主要业态有:网络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软件与信息服务、数字创意、现代时尚、工业母机、智能机器人、激光与增材制造、精密仪器设备、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大健康、海洋、专业技术服务等,以及未来产业领域比如合成生物、区块链、细胞与基因、空天技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深地深海、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量子信息。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优先入驻:

  (一)近三年内在省、市、区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可优先入驻;

  (二)南山区科技金融在线平台评级A级以上或通过平台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可优先入驻;

  (三)属于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可优先入驻;

  (四)属于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入驻;

  (五)经市、区相关部门推荐并符合服务中心发展定位的优秀科技型企业可优先入驻;

  (六)已获得国防专利授权的企业可优先入驻;

  (七)已取得军工研制资质,承担武器或装备科研生产等任务的企业可优先入驻。

  第三章 企业入驻流程

  第七条 对于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或项目,须提交《入驻企业申请表》(附件1),填写企业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法人(或申请人)或股东的相关证明材料、工商内档(如有)、营业执照副本、专利证书及退役军人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评审。

  第八条 企业入驻评审流程为:

  (一)申请入驻企业或项目的资料统一由运营服务相关人员对意向入驻企业或项目进行初审;

  (二)对于初审合格的企业或项目,由运营服务相关人员进行详细了解、深入沟通,并洽谈租用面积、租期、收费标准等相关入驻事宜;

  (三)对通过初审的入驻企业或项目进行评审审核。审核流程由服务中心认定的专家评审委员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由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最终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批准入驻;

  (四)依据入驻流程,服务中心将申请企业的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对同意入驻的企业签订《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并发放《入驻通知书》;

  (五)企业持《入驻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合同及相关手续。

  第四章 入驻企业补助申请

  第九条 服务中心可协助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以下相关补助: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 号)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在经市直部门和各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第一年1560元/月、第二年1300元/月、第三年91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协助入驻本服务中心的企业到南山区南头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租金补贴申请工作由南山区人力资源局牵头,各街道分工负责);

  (二)对深圳市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且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针对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协助入驻企业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申请相关补助;

  (三)协助入驻企业通过南山金融科技在线平台申请贷款;

  (四)协助入驻企业申领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例如:“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专利支持计划等。

  第五章 企业租金及政策扶持

  第十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中“场租补贴”政策:

  (一)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入驻服务中心的,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二)租金标准:参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管理规定》进行具体实施。

  第十一企业入驻后免收物业费、电费。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入驻企业饱和后,针对还有入驻意向的企业,服务中心可协助其申请入驻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其入驻条件及租金标准、退出机制等内容均参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管理规定》进行具体实施。

  第六章 入驻企业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对入驻企业自签订《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之日起每12个月进行一次考核,在每年考核周期中的第10个月,向入驻企业发送提示通知,并要求企业提交主要发展数据作为审核参考材料,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如两年考核连续不通过的企业,将与其解除《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如审核合格的企业,将提供成长服务,待其顺利毕业后终止协议。

  第十四条 评估考核内容包括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等方面(附件2)。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的责任部门为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服务中心的运营方。每次考核由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运营方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总分为100分,其中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由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服务中心运营方进行分别打分。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打分数占总分的60%,服务中心运营方所打分数占总分的40%,最终得分是按照双方所打分数之和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考核评估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在创业或发展业绩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一票否决,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项目进展不正常或开展无关工作。企业项目没有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实施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

  (二)在服务中心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或开展无关工作。企业入驻服务中心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服务中心内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企业在服务中心内开展与服务中心发展方向不符的工作;

  (三)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企业未能按入驻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或在服务中心内无人办公;

  (四)未能按时向服务中心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承担的租金费用;

  (六)入驻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

  第二十条 考核评估须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社保记录等内容;

  (二)企业项目研发计划以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

  (三)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团队和管理制度等内容总结、知识产权申报获取情况或第三方产品认证或查新报告;

  (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

  第七章 入驻企业毕业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毕业采用综合指标考核方式,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企业予以毕业:

  (一)入驻服务中心的企业年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产品销售利税率达到20%以上;

  (三)企业年销售总额达到150万元以上,且来自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或者服务的全年销售收入占总额的60%以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含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企业员工超过20人(含20人),其中技术研发人员占总员工数的30%以上;

  (五)企业产品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30%以上,且金额不少于30万元;

  (六)入驻服务中心企业获得融资总额达300万元以上;

  (七)经入驻产业园区后通过企业经营被认定为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

  (八)以企业研发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研发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

  (九)企业拥有具有核心竞争力以及较大市场前景的研发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新材料、数字技术、未来技术等领域),并且项目处于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期;

  (十)入驻企业被纳入国家、省、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第八章 企业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退出情形:

  (一)主动退出。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负责人向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由服务中心审核,办理终止协议相关手续后退出。入驻企业如在入驻期间,需要改变预定目标、变更入驻项目内容或终止入驻计划时,企业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向服务中心提出报告;

  (二)责令退出。服务中心每年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入驻企业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帮助分析解决有关问题,协助其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入驻企业,终止其在服务中心的入驻协议,责令退出。对严重违反服务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的企业,服务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责令无条件退出。

  第二十三条企业退出流程:

  (一)毕业企业和主动退出企业应提前一个月填写《退租申请》,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核准后发放《退租通知书》;

  (三)企业持《退租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办理退租事宜;

  (四)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令退出的企业,服务中心直接下发《退租通知书》,要求企业搬离服务中心,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配合清退。

  第九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导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爱党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衷公益、政治素质高、服务意识强;

  (二)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丰富实践经验,在各自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热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具有指导能力,能胜任就业创业导师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选聘导师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服务中心对自荐或推荐的导师人选进行审查;

  (二)服务中心向导师颁发聘书并签署协议(附件3),聘期一般为一年。在聘期内,能够积极参加就业创业指导活动,并且评价效果较好的,可以续聘;

  (三)服务中心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跟踪服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导师职责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一)参加服务中心组织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活动、论坛、会议,面向退役军人定期开设就业创业专题讲座;

  (二)指导退役军人参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大赛和各类 就业创业教育论坛、创客活动等公益活动;

  (三)对退役军人创业孵化或实训基地给予专业指导。保持与退役军人的沟通交流,定期开展与退役军人“面对面”、“一对一”项目指导;

  (四)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课题研究,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五)对指导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项目要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导师资源维护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通过制定导师资源维护方案,提升导师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保障授课质量;

  (二)加强导师交流,定期组织导师交流活动,打造培训导师沟通交流平台,以主题沙龙、主题科研交流会等活动形式进行;

  (三)服务中心签约导师,经导师允许后,设置电子信息档案,通过线上线下平台,匹配寻求意愿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含2次)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二)以导师名义从事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退役军人形象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期限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入驻期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则不超过60个月。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毕业。48个月(或60个月)入驻期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服务中心将终止其入驻。

  第三十条 服务中心将入驻企业的入驻标准和毕业标准向申请者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入驻协议和场地使用协议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