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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6〕65号)

信息来源:南山区财政局

时间: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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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郑某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40301XXXXXX601X

  本机关对深圳市珠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珠光分公司(以下简称“珠光分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深圳农商银行XX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号XXXXX”)收支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经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珠光分公司银行账号XXXXX的2018年年初余额为XX元。2018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该银行账户累计支出为37,281,511.87元、累计收入为30,075,222.10元。其中,2018至2024年每年分别支出7,591,888.86元、15,352,412.49元、2,299,189.85元、172,113.72元、108,523.05元、13,951.26元、11,743,432.64元;每年分别收入5,873,237.31元、13,085,795.82元、4,880,145.62元、2,614,647.94元、2,067,098.74元、1,551,279.20元、3,017.47元。经核查珠光分公司经营账簿,上述收入和支出金额均未在该公司财务账簿中进行核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形。

  另查,2018年至2024年郑某一直担任珠光分公司的会计,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相关部门的移送线索材料、珠光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检查报告、询问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郑某送达了《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财书〔2026〕5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郑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要求听证。

  郑某作为珠光分公司的会计,系该公司未依法对银行账号XXXXX收支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考虑到珠光分公司的违法行为时间长、数额较大以及对涉案期间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产生了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根据珠光分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6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对郑某处以17,5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郑某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郑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办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02,联系电话:0755-88168952),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6年8月13日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