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2来源:南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1.在民办定点康复机构产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由区残联与机构结算,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资料。所需资料为:① 服务协议:首次报销时提交;② 当年有效发票;③ 月康复教学记录及费用清单;④ 机构康复费用明细汇总表:原件及电子版。
2.在定点公立医院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提交报销资料。街道统一提交区残联办理结算,区残联对所产生的康复费用自费部分给予报销。所需资料为:① 康复协议:首次报销时提交;② 当年有效票据:发票、缴费清单、支付凭证等;③ 月康复训练记录及费用清单原件、治疗单、治疗表(康复训练原始记录,各医院版本不同)等;康复记录合计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康复训练记录时间与治疗表时间一致。
4月份提交第一季度资料,7月份提交第二季度资料,10月份提交第三季度资料,次年1月份提交上年度第四季度资料。
3.异地康复
获准在深圳市外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申请人,按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救助标准执行。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申请,街道统一提交区残联办理费用结算。所需资料为:① 当地现行康复救助文件(含有当地救助标准);② 异地康复训练情况说明(模板详见《实施细则)原文附件4):异地公办医院除外;③ 异地康复训练服务协议;④ 支付凭证:支付机构须为对公账户,支付时备注申请人姓名和具体费用时间;⑤ 发票:异地定点机构出具的当年有效发票;⑥ 康复记录、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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