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4来源: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措施》对于辖区内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运营单位及园区企业有支持举办品牌活动、支持园区建设、支持创优评级、园区内企业房租补贴、园区更新搬迁房租补贴,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条 支持文体产业空间建设升级。
对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孵化器等产业空间,最高按其实际投入费用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第五条 支持文体产业空间塑造品牌、扩大知名度。
对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孵化器等产业空间,运营单位在空间内举办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对其中一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产业空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文体产业空间创优评级。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孵化器等的产业空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升格认定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落地南山。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支持城市更新过渡期发展。
对入驻市级及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因园区城市更新搬迁至南山区内其他社会物业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2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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