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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08来源: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产业用房管理部门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企业解除合同:一是有确凿证据证明入驻企业统计关系迁出;二是存在转租分租、拖欠租金或管理费3个月以上;三是入驻企业空置面积达承租面积50%以上且空置时间达6个月以上等租赁协议约定的解除情形。在这些情况下,产业用房管理部门经书面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产业部门意见后,可直接与企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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