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7来源: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入驻企业法人(团体、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二、三项条件须满足其一,第四、五、六、七须全部满足):
(一)企业法人代表为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军属(本办法所称家(军)属指:配偶、二代以内直系血亲)。企业法人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复员干部的企业优先入驻;
(二)入驻企业的股份构成要求: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军属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5%(特别优质、高成长性的科技企业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但不低于10%);
(三)退役军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企业投资的优质企业,且退役军人持股企业在该优质企业中占股比例不低于15%;
(四)入驻企业须在服务中心进行商事登记,注册资金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以下“元”均指“人民币元”),不超过500万元;
(五)批准入驻时(指通过最终审核时),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六)入驻企业的所属员工不可处于国家保密以及特殊监管约束期;
(七)入驻企业规模:以科技型的中小微型企业(初创团队/初创企业)为主,高科技方向相关,具有快速增长的市场潜力、优秀的管理团队和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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