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5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
《深圳市蛇口渔港港章》针对维护渔港环境方面专门制订了第九章环境管理。例如第九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任何在本港从事生产、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等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保持渔港环境卫生,油污水及固体垃圾应投放至本港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第四十三条 任何船舶、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本港从事可能污染渔港环境的以下作业活动:
(一)随意倾倒、丢弃生活、生产、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二)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各类污水及有毒有害物质;
(三)弃置废旧船舶;
(四)损毁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
(五)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六)其他可能造成渔港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任何船舶、单位和个人在本港造成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向本港经营管理单位报告,由监督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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