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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南山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时间:2019-01-11来源:南山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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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区七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南山区七届人大第五次会议:

  一、依法列席本次会议人员:1.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在我区工作的市六届人大代表。

  二、依法决定邀请列席本次会议人员:1.区有关领导;2.区人大常委会退休领导;3.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4.区政协委员;5.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6.区人民法院副院长;7.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8.区直其他机关、团体、驻区单位负责人。

  南山区人大常委会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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