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1-07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到:

索 引 号:000000-02-2016-10389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6-01-07

名 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南府办〔2016〕1号

主 题 词: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南山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及市、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用于促进我区就业创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拨款;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三)利息收入;
  (四)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
  (五)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其它资金。
  第二章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与促进就业工作无关的支出。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主要用于就业服务和劳动力市场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培训、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培训方面的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奖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
  (四)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用人单位承担时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
  (五)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岗位补贴、政府公共项目外包工程产生岗位的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岗位补贴。
  (六)专场招聘会、就业工作宣传费用等。
  (七)对异地务工人员的就业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外来劳动者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于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创业补贴。用于支付自主创业人员的创业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
  (十)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经市、区政府批准的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谁管理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市、区政府规定的援助项目、标准按时核发各项补贴。
  第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大批准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别向区人力资源局及八个街道办事处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第七条  经区政府同意后,在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工作原则基础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创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方法。
  第八条  区就业专项资金(含市下拨的促进就业资金)是落实市就业援助帮扶政策的专项经费,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按各自的职能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区财政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监管部门,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是就业专项资金的审核支付部门,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九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审核区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并报区人大批准。
  (二)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监管和资金核拨。
  (三)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组织对项目及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全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及资金追加申请。
  (二)负责制定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并组织政策培训及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对各街道办事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三)负责受理、审核、支付从事政府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人员的工资、社保、管理费等。
  (四)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的奖励。
  (五)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失业人员专场招聘会费用(含异地务工人员招聘专场)。
  (六)负责收集、汇总各街道办上报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报表,并向相关上级部门报送我区就业专项资金决算报表、使用情况及相关业务数据。
  (七)负责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八)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一)、(十)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区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二)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支付。
  第十二条  街道办职责:
  (一)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岗位、社保补贴。
  (二)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岗位和社保补贴。
  (三)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近退休社保补贴。
  (四)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失业人员公共培训、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培训方面的补贴。
  (五)负责受理、审核、支付自主创业人员的创业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
  (六)负责做好本街道办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定期向区人力资源局报送本街道办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月报表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局的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街道办在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就业专项资金后,应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保证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区人力资源局支出的就业援助项目经费直接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后,街道办负责业务审核、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内部稽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形成就业专项资金立体式的监督体系。
  第十六条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公示机制。一方面要通过区政府网络、媒体以及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审核程序、受理部门等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要加强相关信息更新、补充、完善等工作。
  第十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区人力资源局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筹管理与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岗位回访,并做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要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依程序管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受理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申请要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支付完毕。同时,要加强就业资金的严格管理,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凡发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失业人员”,是指根据《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21号)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户籍失业人员。
  本办法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及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4号)认定的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补贴项目和标准、申报程序按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因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文件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解读

解读部门

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展开解读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3050037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7157920号-1

公安备案号:4403050200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