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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河道水上运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7-04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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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04

名 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河道水上运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 号:深南府规〔2025〕4号

主 题 词: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河道水上运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日

深圳市南山区河道水上运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动水上运动向公益性、专业性、市场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山区区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的体育竞赛类、休闲娱乐类、社会培训类等水上运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市管河道经批准或者同意由南山区使用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河道,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憩健身、科普宣教、传承文化、保护资源、应急避难等功能,具备绿化景观和服务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本规定所称水上运动,是指以河道为载体,以竞技、休闲、娱乐、探险、旅游为主要形式,向大众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体育运动,主要包括帆船(板)、桨板、赛艇、皮划艇、龙舟、摩托艇、滑水、潜水(蹼泳)、极限(冲浪、漂流)等项目。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水上运动,是指有偿使用河道及公园用地,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水上运动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培训、表演、竞赛等,河道和公园用地有偿使用的中标人是经营性水上运动项目的经营主体(下称“经营主体”)。

  本规定所称水上运动赛事,是指由政府、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水生态的享受和健身需求而开展的水上运动赛事,包括水上竞赛艺术表演活动、运动体验活动和定制主题节庆活动。

  本规定所称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是指具备独立开展赛事活动资格、水上运动组织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和合法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

  第四条 在河道开展水上运动,应当遵循“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

  河道水上运动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政府对水上运动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水上运动持续健康发展的资金、用地、水域使用等政策,研究解决水上运动行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进行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测算及评估。

  第六条 区水务局负责水上运动涉及的河道涉水审批、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会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共同编制包含水上运动功能区划、水陆域配套设施规划等内容的相关规划;

  (二)依法负责所辖河道内与水上运动相关的水域配套设施建设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牵头开展经营性水上运动项目的招标(含招标底价的确定)工作,组织制定相应交易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

  (四)依职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批准范围和用途使用河道;

  (五)其他依职责的水上运动管理事项。

  第七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水上运动项目及赛事的管理,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协助编制南山区水上运动相关规划、公园详细规划;

  (二)协助开展经营性水上运动项目招标、定标工作,发挥产业资源对接作用;

  (三)依职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批准范围和用途开展水上活动;

  (四)协助开展水上运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依职责督促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水上运动赛事;

  (六)其他依职责的水上运动管理事项。

  第八条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水上运动涉及的公园用地审核、市容市貌整治,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协助编制南山区水上运动相关规划,牵头编制或者修订所属在管公园详细规划,将水上运动所需配套设施纳入公园详细规划,确保南山区水上运动相关规划与公园详细规划相互衔接;

  (二)根据公园详细规划,对水上运动有关的陆域配套设施(不新增公园建筑指标)建设进行审批;

  (三)负责审批水上运动占用公共场所时涉及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搭建及物料堆放;

  (四)协助开展经营性水上运动项目的招标、定标工作;

  (五)依职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批准范围和用途使用公园场地;

  (六)其他依职责的水上运动管理事项。

  第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负责水上运动相关的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协助编制南山区水上运动相关规划;

  (二)依据经批准的公园详细规划对水上运动须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建设进行用地和规划审批。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与水上运动有关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政策衔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资金保障,支持水上运动产业发展。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经营性水上运动项目招标底价的确定以及费用的上缴。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大型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落实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预案实施工作等主体责任。

  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经营主体、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开展水上运动的属地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负责水上运动赛事期间的交通运力应急保障。

  南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水上运动赛事举办期间有关场所的消防救援工作。

  南山交警大队负责赛事活动期间道路交通警卫和道路交通安全保卫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负责依法对水上运动相关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依职责负责水上运动市场秩序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与水上运动、水上运动赛事有关的监管、协助等工作职责。

第三章 经营性水上运动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会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下称“联合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职责共同组织实施经营性水上运动项目的对外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联合招标人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就河道、公园可开展经营性水上运动项目的范围、内容及有偿使用方案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并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评估,以确保经营性水上运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经营性水上运动项目通过评估后,联合招标人应当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在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河道和公园用地的有偿使用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联合招标人应当依法共同组成经营性水上运动项目联合定标小组,由联合定标小组确定项目中标人。

  第十五条 在确定经营性水上运动项目中标人后,联合招标人应当依法按时与中标人签署项目中标合同(含经营方案)。

  第十六条 根据经营性水上运动项目中标合同,项目中标人需要在河道和公园范围内开展有关建(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建设的,应当依法分别向区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或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联合招标人应当依职责督促经营主体严格按照项目中标合同开展水上运动,履行经营范围内河道、公园用地的防洪防汛、人员安全、生态保护和管理养护责任。

第四章 水上运动赛事管理

  第十八条 举办水上运动赛事,原则上不得超出中标合同(含经营方案)规定的水上运动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应当按照《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等要求制订赛事方案,做好赛事筹备、竞赛组织、后勤保障、水域救援、医疗救护、应急处置、赛风赛纪等工作。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等要求,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还应当制定赛事“熔断”机制,如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

  第二十条 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应当与赛事场地的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赛事场地的经营主体应当为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应当联合赛事场地的经营主体建立健全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应当根据赛事的规模等将赛事方案报公安、交警、应急管理、医疗、交通运输以及所在街道等有关单位审批或者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水上运动赛事期间,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和赛事场地的经营主体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公安、交警、应急管理、医疗、交通运输以及所在街道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中标合同(含经营方案)开展经营性水上运动经营活动;

  (二)对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安全负总责,负责制定和落实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负责制定防风防汛预案,并服从防风防汛指挥调度;

  (三)负责经营期间经营范围内河道、公园用地的管理责任,确保水质安全、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市容环境整洁等;

  (四)负责接收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的办赛申请,并按双方约定提供场地、附属设施使用,负责指导和协助水上赛事组织者制定和实施安保、应急、医疗保障方案,负责协助水上赛事举办期间的应急救援;

  (五)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何与河道、公园服务游客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或者不符合水上运动定位的经营活动;

  (二)违法、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对河道、公园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仓储、销售);

  (三)擅自改变河道、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将公园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机构或个人经营的行为,设立私人会所,将河道、公园进行景点开发,收取门票等;

  (四)开展发生或者可能会发生公共安全、食品安全事件的项目;

  (五)抵押河道、公园资产;

  (六)开展违反国家、省、市对河道、公园经营性规定的项目,或者开展违反国家、省、市对河道、公园的公益共享规定的项目;

  (七)污染水域,破坏周边环境或者生态环境的活动;

  (八)其他依法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现水上运动赛事举办前或者举办中涉嫌不符合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者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予以处理或者提出整改要求;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将调查核实、查处或者移交处理的情况,依法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六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会同区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建立健全经营性水上运动工作考核机制和信用制度体系;根据活动特点和安全要求,制定涵盖水域安全评估、活动组织管理、应急救援能力等指标的具体考核标准,结合项目中标合同,对经营主体进行考核评估;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主体和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在开展水上运动或者赛事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参与者的民事权益。如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主体和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查处的,由规定的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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