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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1版)

时间:2021-11-24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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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南山区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根据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4)公开透明,协调有序。及时、主动地发布气象灾害救援信息,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 灾害天气特点

  本预案所称灾害天气是指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南山区位于深圳市西南部,地处热带季风气候区,台风、暴雨影响频繁。影响南山区的主要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等。

  (一)台风

  据多年历史资料统计,平均每年影响深圳市的台风有4.2次,最多年份为9次,最少年份为1次。台风多发期在7~9月,最早影响的台风出现在4月,最迟影响的台风出现在12月。在近30余年来影响最重的台风“山竹”影响期间,南山(海岛)记录到最大阵风52.7m/s(16级)。

  台风带来的强风、暴雨,极易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二)暴雨

  深圳暴雨灾害集中出现在汛期的4~9月,非汛期也偶有发生,极端情况下还会出现冬季暴雨,“龙舟水”、台风引发暴雨持续时间长累计雨量大,洪涝灾害风险高。有气象记录以来,南山测得最大24小时雨量442.1mm,为2014年5月12日出现在大学城站,最大1小时雨量110.6mm,为2013年8月30日出现在塘朗山站。

  暴雨造成的主要灾害为城市内涝和地质灾害。

  (三)雷电

  深圳属雷暴多发区,年平均雷暴日达63日,以6~9月份为最多,月均雷暴日都在10天以上。

  雷电产生的高温、猛烈的冲击波以及强烈的电磁辐射等物理效应,使其能在瞬间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常常会造成人员伤亡,击毁建筑物、供配电系统、通信设备,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断、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等燃烧甚至爆炸,危害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

  (四)高温

  深圳多年平均高温日数为4.3天,高温天气均出现在5~10月,主要集中在6~9月。在全球气候变化和城市化背景下,深圳高温呈增多趋势。南山区在我市高温日数处于中等偏少水平,近10年年均12天左右。

  高温危害人体健康,包括容易引起人体不适、病患甚至中暑;高温给能源、交通、环境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如电网超负荷事故,车辆爆胎、车辆自燃等事故。

  (五)大雾

  深圳的大雾天气集中出现在12月~次年4月,最多出现月份为3月,最少出现月份为6、7月。深圳出现连续大雾的次数不多,连续的天数也不长,大雾多发区域是东部大鹏湾沿海和西部珠江口沿海,南山属于少发区域,但水库和山区易发生局地大雾,深圳湾风险中等。

  大雾会对供电系统、交通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危害。

  (六)灰霾

  灰霾天气季节差异明显,冬季(12月~次年2月)灰霾日数最多,其次为秋季(9~11月)和春季,夏季(6~8月)最少。

  灰霾直接导致能见度下降,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供电系统污闪事故增多;还会造成呼吸系统患病率高、佝偻病高发、传染性病菌活性增强;若进一步严重可能产生光化学烟雾。

  (七)寒冷

  深圳多年平均寒冷日数为20.5天,寒冷天气主要出现在冬季(12月-2月),春季和秋季也偶有出现。在全球气候变化和城市化背景下,深圳寒冷天气呈减少趋势。南山区在我市属于寒冷少发区域,近10年年均寒冷日数在15天左右。

  寒潮通常伴随降温、大风、低温阴雨及“倒春寒”等天气灾害。

  (八)大风

  深圳年平均大风日数有4天,7~8月出现次数最多,1~4月出现几率最小。从近10年监测数据来看,深圳大风天数呈现“东南多、西北少”分布,南山位于西部,属于大风较多发区域,年均3天左右。

  短时大风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往往伴随暴雨、雷电,甚至冰雹等灾害,造成房屋、临时建筑、棚架、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航班延误或取消等。

  (九)冰雹

  深圳地处沿海,冰雹相对少发,冰雹的强度和影响都比较小。历史资料显示,近30年深圳曾出现过9次冰雹(最近的一次出现在2017年8月31日)。近年来冰雹主要出现在龙岗等北部地区,南山最近一次冰雹记录出现在2011年4月17日。

  冰雹出现的范围小、时间短,常常伴随着狂风、强降雨等,对农林、建筑、通讯等行业及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

  (十)干旱

  干旱是常见的灾害性天气之一,虽然深圳雨量充沛、雨季时间长,但受季风气候影响,雨量季节性分配差异大,秋、冬、春季常常因为降水偏少等因素出现不同程度干旱。

  干旱造成水库库容骤减,对供水造成影响。干旱期间,灰霾天气增加,空气质量下降,市民呼吸道疾病相应增加。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全区范围内雷雨大风、强季风、雷电、寒冷、高温、大雾、灰霾、冰雹、道路结冰等灾害的防御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台风灾害、暴雨灾害、干旱灾害的处置适用于《南山区防台风预案》《南山区防汛预案》《南山区防旱预案》;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章 组织体系

  2.1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南山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气象灾害指挥部”)为全区雷雨大风、强季风、雷电、寒冷、高温、大雾、灰霾、冰雹、道路结冰等9类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对指挥机构。区气象灾害指挥部纳入区应急委框架下作为专项工作协调机构开展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南山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工务署、8个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南山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南山海事局、南山交警大队、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南山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市水务集团南山分公司、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西丽水库管理所、长岭皮水库管理所、区块大单位等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台风、暴雨、干旱由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负责);在预计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气象灾害时,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各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公布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按要求核定和上报气象灾情信息等工作;指导辖区内各街道参照区气象灾害指挥部设置相应完善气象应急管理体系。

  2.2 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区气象灾害指挥部下设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区气象灾害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评估气象灾害损失和影响;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管理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区人武部:按照区气象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和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支援重点工程和重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3)南山公安分局: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指导开展治安方面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

  (4)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负责协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在地铁媒体上发布气象灾害信息。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南山供电局做好区域供电保障工作。

  (6)区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教育机构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机制,保障托幼机构及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不含技校)学生安全;督促、指导开展危及学校安全的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福利机构做好对特殊群体的救助。

  (8)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9)区人力资源局:完善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通过宣传和引导,提高用人单位在恶劣天气下保护员工安全的意识;督促全区技工院校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教学秩序,督促全区技工院校执行停课指令。

  (10)区住房建设局:指导建筑行业安全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采取安全措施,撤离、转移施工人员;负责组织所辖市政、燃气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以及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和安全防护工作。

  (1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向指挥部报告伤病员救治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和伤病员心理危机干预、心理疏导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12)区水务局:负责与市水务部门对接,加强辖区水文观测和预警预报;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加强巡查维护,提前预置物资、抢险力量做好水务工程设施抢修准备;加强保障高温和干旱期的居民用水;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确保用水安全。

  (13)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督促各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及所辖文体场馆做好灾害性天气下安全提示警示和安全运行工作。

  (14)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监管,制定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级启动应急响应,督促广告设施设置单位落实辖区户外广告安全排查、检查、整改工作,督促管辖范围内景观灯设施管理单位做好景观灯的检查和加固工作;负责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修剪、移除影响安全的树木或设施;负责公园、景区游乐设施发生险情,绿化地冲毁、流沙、滑坡等险情,行道树发生断枝、倒地影响交通等险情的协调处理。

  (1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各街道办和有关单位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重大气象灾害影响前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灾后复产;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

  (16)区建筑工务署:负责所管辖施工场地巡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工地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17)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本辖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协调、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和实施街道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指挥、协调、督促社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以及“一页纸”预案的编制工作;加大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力度。

  (18)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协助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做好辖区内海浪、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与预警,及时向区气象灾害指挥部提供海洋预报等相关信息。

  (19)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南山大队:做好渔业防风避险以及指导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复产工作,督促指导海上渔船避风、渔排网箱等海上养殖设施防风加固以及渔业作业人员撤离避险。

  (20)南山海事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商船做好大风、大雾等防御工作;负责海上交通管制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海上险情处置工作。

  (21)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管辖道路、桥梁、隧道、边坡、公用场站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管辖交通建设工程、道路交通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修复、加固或拆除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损坏的设施;组织协调道路交通运力,做好抢险物资和人员输送工作,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运输保障。

  (2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3)南山交警大队: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的现场秩序和警戒;组织、指导开展交通方面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

  (24)南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协助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25)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负责处置气象灾害影响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26)市水务集团南山分公司、南山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市燃气集团南山分公司等基础设施营运单位:采取措施避免设施遭受气象灾害损坏,调集力量加固、抢修相关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进而保障水、电、气等正常供应。

  (27)区块单位:组织红线范围内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到谁的地盘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

  2.4 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第三章 风险防控

  3.1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区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掌握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探索建立风险隐患“一张图”;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识别各类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编制精细化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建立精细可用的基层气象防灾减灾数据库。

  3.2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做好行业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督查,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

  3.3 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区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等部门参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所对应的防御指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主动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

  区应急管理、水务、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海事、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参照《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根据本部门职能制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指导行业做好防范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预警信息

  4.1.1 预警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台)统一发布,依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范(2021年修订版)》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信号的名称和含义,预警区域、生效时间、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以及气象灾害的演变趋势、防御措施和防御指引等信息。

  4.1.2 预警行动

  (1)信息传播

  区新闻、媒体等单位接到市气象局(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街道、社区、学校、医院、工厂、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传递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最后一公里”有效传递。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值班值守

  区气象灾害指挥部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值班制度,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传达气象信息。

  (3)召开会议、部署工作

  区气象灾害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灾害发展趋势,制定防御措施,部署应急相关工作、落实应急资源。

  4.1.3 预警调整和解除

  市气象局(台)根据气象灾害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信号级别或者解除预警信号,15五分钟内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 信息报告

  (1)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及次生和衍生灾害的发生、发展、损失及防御等信息,及时向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核实相关灾害信息,及时向区气象灾害指挥部报告;区气象灾害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并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

  (2)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灾害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发生较大以上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必须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简要情况,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单位);在灾害发生后45分钟内将灾害信息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限制。

  4.3 应急响应

  4.3.1 先期处置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气象灾害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向区气象灾害指挥部报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4.3.2 响应启动

  在区气象灾害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灾种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3 分级响应

  4.3.3.1  关注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台)发布关注级预警信号时,自行启动关注级应急响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立即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4.3.3.2  Ⅳ级应急响应

  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气象灾害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响应。

  (1)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气象灾害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

  (2)区气象灾害指挥部视灾情派出应急工作组,到受灾较重地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4.3.3.3  Ⅲ级应急响应

  根据灾害影响程度,由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响应。

  (1)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防灾救灾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并上报区委区政府。

  (2)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调运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3)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3.3.4  Ⅰ、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区气象灾害指挥部经分析研判,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启动Ⅰ、Ⅱ级响应建议,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启动Ⅰ、Ⅱ级响应。

  (1)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指挥全区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2)区气象灾害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动员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按照市气象局(台)发布的预警,市指派到区的气象员汇报灾害性天气预报意见,区气象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分析气象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区气象灾害指挥部研判应对气象灾害决策建议,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3)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领相关部门,赴灾情严重地区指挥防灾救灾工作。

  (4)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5)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由区气象灾害指挥部请求支援。

  4.4 联动部门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特别是交通、民政、供水、供电、供油及教育、医疗卫生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气象灾害后,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

  4.5 现场处置

  (1)区气象灾害指挥部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赶赴灾害现场,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接过现场指挥权,统一领导、协调、指挥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

  (2)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3)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现场处置在其他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有单独规定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执行。

  4.6 社会动员

  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区气象灾害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气象灾害影响已控制或消除,由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决定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救灾救济

  (1)区委区政府加强灾后救灾复产工作领导,组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2)区气象灾害指挥部积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受灾人员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

  (3)区民政局配合并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对经应急部门安置救助后仍存在长期生活困难的,按政策给予帮扶救助。

  (4)区有关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帮助受灾人员灾后重建家园;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相应补偿。

  (5)区卫生健康局抓紧抢救伤病人员,组织医疗队伍到灾区,加强检疫工作,预防疫病流行。

  5.2 灾后复产

  (1)受灾地方迅速组织做好灾后复产工作,各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维护受损毁的交通、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务等设施。

  (2)各街道指挥部组织灾情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工作,向区气象灾害指挥部汇报灾情及抗灾行动情况;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汇报;总结防灾减灾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5.3 调查评估

  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公布抢险救灾电话,接受险情报警与救援求助。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气象灾害通信畅通。

  (3)区委宣传部等相关单位充分利用公共广播、互联网、移动终端、网络媒体、微博、微信、大喇叭等方式,及时发布灾害动态,指引市民防灾避险。

  6.2 抢险救援保障

  (1)区气象灾害指挥部负责指导各成员单位,建立专业队伍与非专业队伍相结合抢险救援队伍,组织抢险培训和演练,保障各抢险队伍做到思想、组织、技术、物资、责任“五落实”,达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能胜”的目的。

  (2)区人武、公安、应急、住建、水务、城管、消防、供电、燃气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按职责分工要求,自行组建气象灾害专业抢险队伍,明确人员、装备和保障措施,落实编组,确保随时听令行动,执行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并重点做好人员搜救和工程抢险的应急演练。

  6.3 供电与交通保障

  (1)供电部门负责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南山交警大队负责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6.4 治安与医疗保障

  (1)南山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气象灾害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赶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治疫情传播、蔓延。

  6.5 物资资金保障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区各类抢险救灾物资储备。

  (2)各街道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分别储备足够的专项物资、装备、器材,保证调得出用得上。

  (3)区、街道各级财政每年预留应急经费,保证应急需要,并监督使用。

  6.6 技术保障

  (1)区气象灾害指挥部牵头收集处理全区灾情信息。

  (2)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抢险技术专家库,具体负责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当需要实施抢险抢救时,由区气象灾害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实施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6.7 社会动员保障

  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和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灾时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第七章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本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将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2)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

  (3)有关单位尤其是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更新完善重点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的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7.2 预案备案

  (1)区气象灾害指挥部组织编制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2)街道、社区气象灾害防御组织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台风、暴雨或自然灾害救助、人员转移疏散等预案共同编制,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应急预案,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布,并报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备案。

  7.3 预案演练

  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预案中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各有关单位根据区级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7.4 宣传教育

  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气象灾害应对能力的培训教育,提高市民获取、识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能力,提升市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辖区内各大媒体应加大对气象灾害知识宣传,增强自救互救开展工作的能力。

  7.5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7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气象灾害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经区政府同意后印发,由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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