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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9修订版)

时间:2020-10-09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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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南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南山区的安全发展提供保障,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2007年)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

  (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

  (8)《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

  (10)《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

  (1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13年)

  (12)《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2009年)

  (13)《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

  (14)《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粤办函〔2013〕358号)

  (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2013〕6号)

  (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

  (17)《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三个框架指南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3〕12号)

  (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81号)

  (20)《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府办函〔2017〕63号)

  (21)《南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7年版)

  (22)《深圳市南山区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二〇一八年二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预防、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加强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于生产每个环节,防患于未然,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街道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完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提高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级、各部门(单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处置事故、消除隐患或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1.4  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事故(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跨省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⑤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超出事发地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形成跨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超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或形成跨街道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协助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一般级别以上(含一般,下同)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已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事故。没有专项预案的,经请示区领导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街道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三大类组成。

  (1)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南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领域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南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区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文件,是《南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是针对其他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未覆盖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2)街道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行动预案;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1.7  风险分析

  近年来,随着南山区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更新项目不断推进,城市安全资源与市民安全需求的矛盾日益显现,城市安全的脆弱性也随之增大;而城市人口、经济、建筑的高度密集性以及水、电、暖、气、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纵横交错的特点又导致城市风险源日益累积、日趋复杂,发生重大事故和灾害事件的概率也随之增大,南山区城市安全面临新的挑战。

  根据《南山区安全风险评估报告(2018年)》,共排查出1012个危险源,其中,城市工业危险源点位223个、城市人员密集场所危险源点位326个、城市公共设施危险源点位24个、其他需要关注的城市危险源点位439个。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统一指挥、调度;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启动或终止本预案;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主任:区委书记、区长

  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协助分管副区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外事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南山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总工会、区建筑工务署、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武装部、各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市社保局南山分局、南山供电局、南山交警大队、西部高速大队、市消防支队南山大队、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南山海事局、前海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公司(大涌、南山水厂及蛇口分公司)、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市燃气集团股份公司输配分公司、电信运营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的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区安委会决策部署,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协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4)协调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5)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2  部门职责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依据党纪、依照权限追究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区外事局:事故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协助相关部门向上级部门上报;协调处理事故中的涉外事宜。

  (3)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4)区委统战部:协助开展党外人士、海外华侨和港澳台人士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全区范围内港澳台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协调工作,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

  (5)南山公安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6)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指导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7)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的基本生活类物资的储备工作。

  (9)区民政局:联系市殡仪馆协助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10)区司法局:负责事故处理中的法律咨询援助工作;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善后法律支持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2)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人才资源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3)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制定建筑施工、燃气及物业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建(构)筑物、燃气等工程受损的抢险救援工作。

  (14)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水务工程单位及水源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

  (15)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督促旅游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及公共体育场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培训演练工作。

  (1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健康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参与急性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负责急性中毒事故的事故调查。

  (17)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不含港区内)、经营、使用企业(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石油管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整体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8)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行业的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19)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20)区建筑工务署: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的本单位相关工程应急处置工作。

  (21)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22)区武装部:负责指挥民兵应急分队开展救援工作,协助地方公安机关维护治安及稳定,协调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行动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行动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的等应急保障工作,做好人员疏散、警戒隔离、维持现场治安等先期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工作。

  (2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负责事故现场测绘工作。

  (25)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负责管辖公共交通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救灾、应急抢险、指令性运输等物资的运输工作;参与、配合相关部门对公交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2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7)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28)市社保局南山分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29)南山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0)南山交警大队、西部高速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31)市消防支队南山大队、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行业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32)南山海事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牵头海上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密切联系,实现资源共享、协同配合。

  (33)前海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前海管理局职能的善后工作。

  (34)市水务(集团)公司(大涌水厂、南山分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用水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供排水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5)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市燃气集团股份公司输配分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天然气场站的抢修及工程抢险和现场清理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采取相应的紧急燃气供应措施。

  (36)电信运营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期间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7)涉事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相关涉事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配合现场指挥机构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

  (38)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3.1  应急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由区安委会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及现场指挥官组成。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和1名执行总指挥,统一领导应急指挥部工作。其中,总指挥由分管(协调、联系)有关行业的区领导担任,主持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区安委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1名执行总指挥由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原则上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2.3.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急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确定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应急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协调或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

  (5)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6)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2.3.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有关牵头部门(单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2)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开展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7)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8)组织开展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

  (9)督促、指导和抽查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工作。

  (10)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2.4.1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配合,组织区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依法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副总指挥官分别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消防大队的负责同志担任。其中,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负责同志组织街道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消防大队现场救援负责人负责事故核心区的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如需要调集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现场救援的,其负责同志也列为现场指挥部的副指挥官。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新闻报道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专家技术组、涉外联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涉事单位配合成立。负责收集整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并按规定上报和通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负责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专业救援力量参与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部门或市消防支队南山大队牵头,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南山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武装部、区建筑工务署、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市水务(集团)公司(大涌、南山水厂及蛇口分公司)、南山供电局、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市燃气集团股份公司输配分公司、南山海事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企业义务消防队伍、涉事单位等配合成立。负责实施人员搜救、事故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警戒疏散组:由南山公安分局牵头,南山交警大队、西部高速大队、区武装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涉事单位等配合成立。负责组织力量对事故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撤离、群众安置、嫌疑人控制及社会治安维持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具备应急抢救能力的医院、涉事单位等配合成立。负责进行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和毒性鉴定等工作。

  (5)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牵头,区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涉事单位等配合成立。负责协调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现场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措施,及时控制污染扩散,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6)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配合成立。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统一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开展后续的信息发布工作。

  (7)物资保障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涉事单位等配合成立。负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8)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南山交警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配合成立,负责调集应急交通工具,组织应急救援过程中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物资及设备设施的运送。

  (9)专家技术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选派的各行业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负责分析、研判事故情况,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10)涉外联络组:由区外事局、区委统战部牵头,南山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涉事单位等配合成立。生产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1)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授权相关部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南山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总工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配合成立。负责及时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12)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南山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市社保局南山分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前海管理局、区教育局、涉事单位等配合成立。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协助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2.4.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2)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应急救援。

  (3)组织制订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4)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5)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6)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7)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8)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9)必要时,提请应急指挥部按报批程序请求驻深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10)组织现场指挥部的会晤、政务活动等。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需要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根据需要,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本区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2)本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1.2  监测

  (1)区安委办统一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的日常安全监管。

  (3)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应急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管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影响范围较小,短时间内能及时排除险情、控制事态。

  黄色预警(Ⅲ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态有扩大的趋势,短时间内难以排除险情、控制事态。

  橙色预警(Ⅱ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发布预警信息

  针对可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区政府以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事故主管单位、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并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根据预测事故风险和发展,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3.2.1.1  事故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街道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中直、省直、深直驻南山企业在上报当地街道应急管理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街道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

  (2)区安委办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区总值班室值班电话:26669911,26563675;传真:26667581。

  3.2.1.2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值班室)、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区政府应在事发后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2)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值班室)、应急指挥办公室电话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区政府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同时协调可能涉及的其他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要区域或敏感时期,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

  (4)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通报南山公安分局,由南山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区外事局、区委统战部提供必要协助。

  3.2.1.3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应简明扼要、快捷准确。事故信息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总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2  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值班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3.2.3  应急响应

  3.2.3.1  响应分级

  发生在本区范围内一般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安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或形成跨街道的生产安全事故。

  ①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经确认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立即报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②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及防止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应急任务。

  ④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有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做好救援人员的防护。

  (2)Ⅲ(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国家、省、市级相关应急机构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市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2.4  指挥协调

  3.2.4.1  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织协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

  ②协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衍生和耦合事件。

  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

  ⑤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和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等应急保障工作。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3.2.4.2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在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3)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支援的,向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3.2.5  处置措施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有关单位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当地街道办应急救援力量。

  (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故所在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生、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街道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的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

  交警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当地街道办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3.2.6  响应升级

  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安委会。

  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故可能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区政府、市政府提供支援的,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3.2.7  社会动员

  根据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由区、街道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2.8  信息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协调和指导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应急响应后酌情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基本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由国家、省、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事故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方式予以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事故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生产安全事故,区外事局、区委统战部协助新闻发布责任单位发布信息。

  3.2.9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故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评估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现场。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结束后,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救治、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应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返还,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助、补偿。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区域社会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3.3.2  社会救助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2)本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3.3.4  调查评估

  (1)调查机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处置评估: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3.3.5  恢复与重建

  (1)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时会同公安、交通、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等部门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邮政、交通等企业应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2)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本区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立区、街道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3)驻南山部队。区武装部、驻南山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本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区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社工组织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按照财政体制承担。

  4.3  物资保障

  (1)根据本区不同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应急物资的使用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平台。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

  4.4  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医疗专家队伍和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

  (2)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牵头负责,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水务局、水务集团管网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及相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3)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期间,配备统一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6  人员防护保障

  (1)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制定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维护保障区电子政务网络畅通,协助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8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区应急管理局统筹、检查、指导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统一协调和调度使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2)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10  科技支撑保障

  (1)区科技创新局牵头负责,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支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本地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规划,建立互联互通的区、街道两级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4.11  气象服务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跟踪市气象局发布的极端天气监测和预警信息。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与市气象局沟通,请求其提供事故发生地及附近的局部天气预测预警服务。

  4.12  法制保障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区司法局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体系管理

  (1)区安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2)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含专项应急预案)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区安委办。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备案,跨区域性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向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5.2  应急演练

  区安委办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计划跨区域、跨行业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实施一次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并开展演练评估。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行业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检查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3  宣传培训

  (1)区安委办每年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区委宣传部等部门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

  (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责任,加强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4)团区委(区义工联)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1)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2)区安委会定期对各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3)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出现不服从、拖延执行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有关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统一领导和指挥的,或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的,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资金、应急物资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印发的《南山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6  制定、修订、评审与发布

  (1)制定。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2)修订。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定期评估本预案机制,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和修订,当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①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⑤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预案评审、发布。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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