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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19-04-22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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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救援,提高南山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

  (3)《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2007年)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

  (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

  (9)《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

  (10)《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

  (1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13年)

  (12)《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2009年)

  (13)《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

  (14)《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安监〔2013〕173号)

  (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2013〕6号)

  (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

  (17)《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三个框架指南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3〕12号)

  (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81号)

  (2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7〕205号)

  (21)《南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7年版)

  (22)《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党政部门及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南办〔2017〕10号)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化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3)及时反应,协同应对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按照事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防患于未然。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1.4 事故的分类及分级

  1.4.1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类情况

  常见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如下: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指燃烧物质主要为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事故。具体包括: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火灾。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发生化学反应的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事故。具体包括: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挥发物的爆炸,危险化学品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其他化学反应爆炸。

  (3)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主要指人体吸入、食入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或者化学品反应的产物,而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具体包括:吸入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呼吸道)、接触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皮肤、眼睛等)、误食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消化道)以及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主要指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意外的与人体接触,在短时间内即在人体表面接触造成明显破坏的事故。腐蚀品包括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和其他不显酸碱性的腐蚀品。

  (5)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主要指气体或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一定规模的泄漏,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容易造成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6)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指不能归入上述5类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是指危险化学品的险肇事故,即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人们不希望的意外事件,如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罐体、车辆倾倒或倾覆,可能但未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泄漏等事故。

  1.4.2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③跨省级行政区的事故;

  ④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⑤国务院认为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③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事故;

  ④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⑤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③发生跨区级行政区的事故;

  ④超出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⑤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直接或间接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需要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参与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市、省、国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与区安监局职责相关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成品油管道输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事故和城镇燃气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6 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8月,南山区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258家,包括生产企业1家、带仓储的危化品经营企业1家、氨制冷企业5家、液氯使用企业1家、危化品(成品油)管道1家、加油站37家、不带仓储危化品经营企业212家;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4家,剧毒品使用企业1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南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委下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现场指挥部指挥官组成。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决策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协调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配合市级部门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统筹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5)确定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

  (6)综合协调和指挥调度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事件主管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7)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8)经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机关,指导有关单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向毗邻地区通报信息。

  (9)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26669911,26563670;传真:26667581)。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2)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信息汇总,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信息。

  (4)组织制订、修订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制订、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行动方案。

  (5)组织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6)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7)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区纪委区监察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各行政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2)区委宣传部:整理收集事件主管单位提供的事故处理动态信息,负责组织事故的有关报道;协助区政府确定的新闻发言人或事件主管单位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通报危机信息和救援情况,协调境内外媒体对事件实事求是报道。

  (3)区委统战部:协助开展党外人士、海外华侨和港澳台人士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范围内港澳台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协调工作。

  (4)区武装部:负责承担事故指挥部下达的抢险和救援任务;协助地方公安机关维护治安及稳定,负责指挥民兵应急分队开展救援工作,协调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南山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及修改完善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负责制定和修改剧毒化学品事故专项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和事故现场警戒,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剧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控制和处置,牵头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调查。

  (6)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7)区发展改革局:将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经费纳入区政府立项计划。

  (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及储备信息数据库;负责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储备;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配送,组织救援人员、物资及受灾人员的运送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9)区科技创新局:负责保障应急网络。

  (10)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灾队伍和物资;做好接受社会捐赠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1)区司法局:负责事故处理中的法律咨询援助工作;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善后法律支持工作。

  (12)区财政局:建立应急资金快速拨付机制;负责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13)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制定建筑施工、燃气及物业管理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建筑物质量、建筑施工、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建筑物方面的工程抢险和现场清理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14)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道路路灯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参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杀药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的工程抢险及现场清理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参与急性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负责急性中毒事故的事故调查。

  (16)区水务局:负责制定、修改及完善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程度;按市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污染事故的分级标准,及时向市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报告污染事故程度,必要时请求专家支援;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负责事后洗消工作的监督与监测;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负责农业水务及三防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督导供水部门开展与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提供农业水务及三防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技术支持;参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工程抢险和现场清理工作;协调提供和确定气象、水温等信息资料。组织相关事故调查。

  (17)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做好物资保障和交通运输工作。

  (1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修改及完善南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协调、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9)区建筑工务署: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的工程抢险和现场清理工作。

  (20)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街道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和修订,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的等应急保障工作,做好人员疏散、警戒隔离、维持现场治安等先期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工作。

  (21)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负责港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及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抢险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现场处理和控制,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22)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分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处置,牵头组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23)社保南山分局: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协调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24)南山交警大队、西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修改及完善交通处置、交通管制和交通工具应急调用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5)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山大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与实施;负责制定、修改及完善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灭火扑救等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腐蚀品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负责灾害现场的侦检、提出警戒范围、组织毒气或窒息环境现场伤员搜救、处置火灾现场和控制毒气;开展事故后的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26)水务(集团)公司管网分公司、招商供水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公共供水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及工程抢险和现场清理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采取相应的紧急供水措施。

  (27)南山供电局:负责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用电;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8)自贸片区综合执法局:统筹做好前海合作区的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对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做好善后工作。

  (29)市燃气集团股份公司输配分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公共燃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及工程抢险和现场清理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采取相应的紧急燃气供应措施。

  (30)电信运营公司:负责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31)涉事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相关涉事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配合现场指挥机构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

  (32)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1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应急指挥部牵头,区委宣传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配合,组织区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现场指挥官由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依法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副总指挥官分别由区委宣传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的负责同志担任。其中,区委宣传部负责同志负责指导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的负责同志组织街道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如需要调集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现场救援的,其负责同志也列为现场指挥部的副指挥官。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新闻报道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涉外联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南山公安分局、区应急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山大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队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协调专业应急单位、事故处置相关单位、专业救援队伍等单位的应急救援任务分配、力量调配等相关工作;负责收集整理事故动态信息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按规定上报和通报。

  (2)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山大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队牵头,南山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武装部、区建筑工务署、区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市水务(集团)公司管网分公司、招商供水公司、南山供电局、市燃气集团股份公司输配分公司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专业抢险队伍及企业义务消防队伍等组成。负责针对事故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方案;负责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现场伤员的搜救、危险源的控制和现场抢险作业、建筑和设施抢险和抢修、事故后对污染环境的洗消。

  (3)警戒疏散组。由南山公安分局牵头,南山交警大队、西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区武装部、区民政局、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涉事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力量对发生事故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安置群众,控制嫌疑人员及维持社会治安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具备应急抢救能力的医院等组成。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立医疗救护站,对伤员进行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向医院转送;负责对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为现场指挥官提供医疗咨询;负责现场卫生防疫和毒性鉴定等工作。

  (5)环境监测组。由区水务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涉事单位等组成。负责快速提供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数据,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及时控制污染扩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监控评估;负责事后洗消工作的监测与监督等工作。

  (6)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统战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协调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实事求是的报道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范和消除因事故引发的社会恐慌。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南山交警大队、西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组成。负责保证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配送、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运送等工作。

  (8)专家技术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南山公安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山大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队、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等部门(单位)选派的各行业的应急专家组成。负责分析、研判事故情况,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9)涉外联络组。由区委统战部牵头,南山公安分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0)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司法局、社保南山分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和涉事单位等组成。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安定,消除不稳定因素;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11)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区监察委、区委组织部、南山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等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负责及时查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评估事故缺失,制定改进措施。

  2.4.2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以下具体工作: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制订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4)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7)及时向区应急委、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8)必要时,提请应急指挥部按报批程序请求驻南山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9)组织现场指挥部的会晤、政务活动等。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由消防、危险化学品、机械电气、应急处置、环境保护、医疗救护等专业专家组成。

  应急救援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根据需要,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2.6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2.6.1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队伍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山大队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组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组成。

  2.6.2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灾害发生,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检测、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持其性能和状态良好。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环境污染、交通、卫生、燃气、建筑工程、通信保障、电力、给排水等专业救援任务。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建立预防检查责任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严格执行24小时执勤制度,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4)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加大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其整改完善,并监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3)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检验危险化学品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事故响应、应急程序、现场处置的协调配合能力。

  (4)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构建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

  (5)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分类分级监管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强化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6)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1.2 监测

  (1)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2)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分级分类管理,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3)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安全隐患,应当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或者关闭措施。

  (4)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事故灾害的信息进行监控。

  (5)对已经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事故发展事态进行监控。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涉及使用环节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1.3 预警

  3.1.3.1 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危险化学品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

  3.1.3.2 预警信息发布

  接到事故报告的各单位在对事故信息确认后,应提出初步预警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发布事故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根据事态发展及级别,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1.3.3 预警响应措施

  (1)蓝色等级(Ⅳ级)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事故主管单位、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蓝色预警,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Ⅳ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对事态发展做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2)黄色等级(Ⅲ级)及以上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上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区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1.3.4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较大及以上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3.2.1.1 事故信息报告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街道安监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中直、省直、深直驻南山企业在上报当地街道安监办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街道安监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

  (2)区安委办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市安委办24小时值班电话:88100100,传真:88100101。

  区总值班室值班电话:26669911,26563670;传真:26667581。

  3.2.1.2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生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向区总值班室、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区政府应在事发后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区有关部门在事发后立即向市安委办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2)发生较大(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向区总值班室、应急指挥办公室电话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单位)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同时报告市安委办和可能涉及的其他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向区总值班室、应急指挥办公室电话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单位)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同时报告市安委办和可能涉及的其他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4)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要区域或敏感时期,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总值班室。

  (5)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通报南山公安分局,由南山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区委统战部提供必要协助。

  3.2.1.3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应简明扼要、快捷准确。事故信息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总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数量,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2 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总值班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3.2.3 应急响应

  发生在辖区范围内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区应急委和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安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或形成跨街道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经确认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立即报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②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及防止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应急任务。

  ④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有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做好救援人员的防护。

  ⑤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领导批示和指示。

  (2)Ⅲ(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国家、省、市级相关应急机构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市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2.4 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启动Ⅲ级(较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救援部门。

  3.2.4.1 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相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辖区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2)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进展,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

  (6)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7)必要时扩大应急响应,请求上级部门支援;指挥权上移后,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区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3.2.4.2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和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等应急保障工作。

  (3)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3.2.5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以及最初到达现场的应急救援人员应迅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掌握人员伤亡和人员受困情况,迅速判断危险物质名称、性质、事故规模、影响范围和趋势,明确事故现场是否存在火灾、爆炸、中毒危险性,在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域、进行人员疏散、抢救受害人员、开展事故现场处置、现场洗消和现场监测等。

  (1)人员疏散

  ①警戒疏散组迅速将警戒区及污染区内的群众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②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或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③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④不要在低洼处滞留。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⑤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或着火区。

  (2)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警戒疏散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消防及应急处置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物品时,警戒区域内应严禁各类火种。

  (3)抢救受害人员

  抢救受害人员是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是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在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伤害有中毒、窒息、冻伤、化学灼伤、烧伤等,进行急救时,不论患者还是救援人员都要进行适当的防护。

  ①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

  ②作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③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④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⑤所用的救援器材具备防爆功能;当现场有人受到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急救。

  (4)现场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比较复杂,各种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同,理化特性存在差异。现场处置时应根据其毒害性、消防要求,个人防护条件、救援人员专业知识、应急器材、周边环境等不同情况,需专家组进行针对性指导,提出具体处置措施。

  (5)现场洗消

  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对事故外逸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可能对人和环境继续造成危害的物质,应及时组织人员予以清除,消除危害后果,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严禁直接外排。

  (6)现场监测

  事故现场监测内容包括:

  ①确定不明危险物质的性质和名称;

  ②可能的异常工艺条件或参数;

  ③气象条件(如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等);

  ④空气中危险物质成分、浓度;

  ⑤水体(包括地下水、地沟)、土壤、农作物等环境卫生污染;

  ⑥危险物质可能的滞留区;

  ⑦可能的爆炸危险性;

  ⑧次生反应有害物或诱发其他危险等。

  (7)注意事项

  由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复杂,现场处置人员应先了解事故中危险化学品品名、理化特性、事故容器或设备的参数,以及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也可调用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应急预案或其他相关资料,先进行客观分析判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①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②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③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④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⑤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⑥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⑦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3.2.6 响应升级

  (1)因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

  如果预计危险化学品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报请区应急委,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2)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求援,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扩大响应后,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向赶到现场的上一级(市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人移交指挥权。

  3.2.7 社会动员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3.2.8 信息发布

  发生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区委宣传部协调和指导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应急响应后酌情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直至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参与并将相关事故信息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及时在南山区政府在线网站、南山区政务微博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省和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等敏感问题,应急指挥部要主动介入,及早回应,稳妥发布权威信息。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委统战部协助应急指挥部发布信息。

  3.2.9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政府和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根据我区遭受损失的情况,由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救治、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应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返还被征用人,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助、补偿。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区域社会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区卫生健康、城管、水务等部门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3.3.2 社会救助

  (1)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危险化学品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2)本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3.3.4 调查评估

  (1)调查机构: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区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处置评估: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3.3.5 恢复与重建

  (1)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时会同公安、交通、建设、城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委南山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邮政、交通等企业应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2)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组织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区依托消防队伍,建立区、街道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驻南山部队。区武装部、驻南山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本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区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社工组织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区政府、街道办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按照财政体制承担。

  4.3 物资保障

  (1)根据本区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各街道办、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应急物资的使用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平台。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

  4.4 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专家队伍和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

  (2)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委南山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委南山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建设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水务局、水务集团管网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及相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3)市交通运输委南山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区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期间,配备统一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6 治安保障

  南山公安分局应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南山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4.7 人员防护保障

  (1)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制定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维护保障区电子政务网络畅通,协助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有关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区民政局统筹、检查、指导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统一协调和调度使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2)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11 科技支撑保障

  (1)区科技创新局牵头负责,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支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本地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规划,建立互联互通的区、街道两级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4.12 气象服务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跟踪市气象局发布的极端天气监测和预警信息。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三防办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与市气象局沟通,请求其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局部天气预测预警服务。

  4.13 法制保障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发布、实施紧急决定和命令。区法制办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4 其他应急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区有关部门按照《深圳市南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1)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预案演练制度,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反应、正确有效地处置的能力,以降低事故引起的各种损失。

  5.2 宣传培训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区委宣传部等部门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

  (3)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责任,加强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4)团区委(区义工联)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1)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2)区安委会定期对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3)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出现不服从、拖延执行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有关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统一领导和指挥的,或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的,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资金、应急物资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南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停止执行。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的说明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直接或间接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3)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由危险化学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清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6.2 预案管理

  6.2.1 预案修订

  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一般情况下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和修订,当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2.2 预案评审、发布和备案

  6.2.2.1 评审、发布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6.2.2.2 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区应急管理局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6.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南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与负责解释。

  7 附件

  附件1:南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架构设置图

  附件2:南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置图

  附件3:南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一览表

  附件4:南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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