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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地震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时间:2023-04-04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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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为保证南山区应对和处置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山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区域波及我区的,由南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处置的地震灾害事件。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协同应对;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预防为主、未雨绸缪。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负责全面主持疏散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

  执行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部署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南山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口岸办、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南山交警大队、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南山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市水务集团南山分公司、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领导成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政府)办:按程序协助区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在我区外国人员在灾后的管理重要事项等。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做好新闻应对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联系武警、民兵预备役等驻南山区各部队,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各街道办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灾害专项、救灾、重建基建项目的审批和资金计划下达。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区教育局管辖的教育机构的校舍和附属设施的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学校落实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区科技创新局:引导企业加大对地震预测、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技术的研发。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电部门,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及时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

  南山公安分局:负责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秩序,打击哄抢物资、盗窃财物等不法行为,负责灾区公安系统特殊单位(包括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督促协调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内部人员的安全保护;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民政领域‘三无’人员避灾避险安全工作,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处置工作,联系市殡仪馆,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区司法局:协调做好地震应急相关法律支撑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督导技工学校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指导技工学校组织开展师生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和演练工作。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督促街道办事处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及职责范围内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组织指导城市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灾区安置区紧急用水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协调伤病员转运和疾病预防控制,灾区防疫消杀工作,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组织建立健全综合救援队,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响应后,负责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区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在管辖公园范围内,按职责分工组织公园管理处落实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区口岸办:负责维持深圳湾口岸正常通关秩序;组织深圳湾口岸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设施,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后勤保障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在区应急管理局的统筹下开展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按区地震应急预案,参与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并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助指挥部参与应急行动的各个成员单位工作;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负责协助区地质灾害防治牵头部门指导各街道办在容易引起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协助配合各街道办疏散危险地带的人员;配合市主管部门开展灾后城市重建规划编制工作以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负责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灾区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药品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负责与南山交警大队联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联动机制,加强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抢修抢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管辖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地震灾后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南山交警大队: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交通引导,确保抢险现场和灾区的交通通畅,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资车辆优先快速通过;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快速转移处置,对被困车辆实施紧急救援。

  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地震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抢灾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下的人员搜救、抢险作业和扑灭火灾;督促有关企业灾后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负责地震灾害影响区域引发的环境次生灾害的环境监测、监控与评估工作;及时处置环境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地震环境事件应急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响应、处置、信息发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南山供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负责前海区域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及安全保障工作,发生危险时及时切断电源;负责灾区的临时供电工作;负责供电设施的抢险和灾后恢复工作。

  市水务集团南山分公司:负责确保所管辖范围内自来水供应、雨水收集与排放、污水收集与处理正常。

  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负责燃气设备和设施抢险、抢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尽快恢复燃气供应。

  2.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的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1应急工作小组

  应急工作小组是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主要职责是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实施具体抢险救援工作。主要有以下10个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房建设局、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配合。主要职责:记录地震灾害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治安疏导组。由南山公安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主要职责:迅速组织警力对灾害发生地危险区和涉险范围实施警戒,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维持社会治安,负责道路疏通和交通管制;预防灾害发生后引发违法犯罪案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应急过程中人员、物资安全和运输通畅等。

  (3)应急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专家到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救援和抢险方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做好灾情评估等技术工作。

  (4)抢险救灾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育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南山供电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供水、通讯、燃气等企业,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地震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负责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组织指导城市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及时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设施,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配合。主要职责: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和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及医疗看护服务;开展灾害现场疫情监测、控制、消杀等卫生防疫工作。

  (6)应急通信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配合。主要职责:实时记录灾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等;对灾害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配合。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8)物资及运输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及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配合。主要职责: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道路等相关设施;负责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地震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9)环境处理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牵头,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10)善后处理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统战部、区住房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南山供电局、区水务局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灾情收集、核定及统一发布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品;协调指导灾后重建;安置受灾人员,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法律援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受灾区域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防疫消杀、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所辖林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防、跟踪与信息发布

  3.1.1预防

  (1)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预防工作:制定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适时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防灾演练;区有关部门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工,组织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

  (2)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1.2跟踪

  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与市地震局沟通,及时跟踪地震监测信息及邻近地区发生有可能对区造成损害的地震灾害信息,并及时报告震情变化。

  3.1.3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同宣传部门,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职能部门网站、短信平台及与区建立合作关系的社会媒体发布。

  (2)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以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

  (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地震影响范围;后续发布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等信息。

  (4)预报响应措施

  当地震预报发布后,各街道办、社区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学校、居民区、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做好安全防护。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地震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相关单位接到预报通知后,针对可能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预报信息调整和解除

  根据震情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报信息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解除。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当地震灾害临震预报发布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会议,根据预报研究部署区抗震救灾应急方案。区应急管理局全面协调安排,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目标,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3.2.1信息报告

  深圳市南山区或邻近地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总值班室)报告。一般级别地震灾害事件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6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将基本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总值班室),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有关单位;发生较大以上地震事件后必须在10分钟内以电话的形式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总值班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2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将基本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总值班室),并及时续报。

  3.2.2先期处置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根据上级地震部门传递的地震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总值班室)。

  (2)各街道办主要领导应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所辖区域了解震情、灾情、民情,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总值班室)。灾区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应急分队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组成先遣工作组立即赶赴所辖受灾地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办事处进行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汇报震情和灾情,提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的建议,向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3.2.3应急响应

  (1)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Ⅱ级: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Ⅲ级: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必要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经区政府同意,按有关规定报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Ⅳ级: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2)应急响应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以后,本区立即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紧急会议,听取区应急管理局的震情汇报,根据震情和灾情,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向社会公布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通过媒体做好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视情况向驻区部队请求支援。如遇强烈地震,通讯中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到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总值班室)或指定地点报到。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出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按各自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救灾工作。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抓紧宝贵时间抢救被压埋人员及重伤人员。灾区各抢险救灾队伍的通讯、交通、食宿等原则上由各部门先行解决。严重地震灾害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国家、省、市地震灾害预案的规定和的程序,启动和扩大应急工作机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2.4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下,组织指挥区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官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有权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的职责是: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做出判断,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

  3.2.5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开展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办事处相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组织指挥本办事处抗震救灾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内容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降低或延缓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现场处置工作。

  3.2.6响应升级

  (1)当一般地震灾害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总值班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响应升级。

  (2)当地震灾害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提请区应急委办指挥其他专业应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7社会动员

  当地震灾害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力量不足,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8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由区政府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地震过后,善后处理组组织灾区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清理现场,做好卫生防疫和物资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3.3.2社会救助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区委统战部、区住房建设局应参照有关规定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区民政局应参照有关规定协助应急管理局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3.3.3保险和理赔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各类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及时、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3.3.4调查和总结

  在市相关单位指导下对抢险救灾经过、造成损失、援助需求等工作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区应急委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抢险救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区委、政府对在抢险救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5恢复与重建

  根据国家和省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震灾害由市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政府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4应急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队伍、资金、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和应急平台等保障工作。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至少每年一次,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2宣传教育

  区应急管理局应与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市民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市民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逃生、自救、互救能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每年5月份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介开辟防震减灾宣传专栏,在中、小学校开设地震知识讲座,向公众发放宣传书籍、资料等,宣传防震减灾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地震的认识,掌握基本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和技能。

  5.3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防震减灾知识培训班,对防震减灾专业队人员、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并走进社区,社区要把防震减灾纳入宣传培训计划。

  5.4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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