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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时间:2022-10-13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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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我区地处亚热带,滨临南海,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地势北高南低,平地、台地、山丘相间,由北向南逐级下降,主要山峰有羊台山、塘朗山、大南山等,局部地区存在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风险。

  预案编制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南山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进一步加强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以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最大限度预防并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分级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规范、高效有序。市、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高效有序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及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地质灾害(Ⅳ级)、较大地质灾害(Ⅲ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4.1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不含本数)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影响铁路、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1.4.2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直接影响铁路干线、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4.3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4.4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及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及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深圳市南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局长、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南山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执行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兼)。

  区指挥部成员由下列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保障应急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2)区委外办:突发地质灾害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及时通报上级外事部门,协调处理事故中的相关事宜。

  (3)区委统战部:突发地质灾害涉及港澳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及时上报市港澳办,协助处理相关涉港澳人员的事宜。

  (4)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全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管理,组织各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习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上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后,负责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负责对地质灾害(隐患)及其等级、防治责任进行调查、认定,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组织专家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现场处置(核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与诱发因素;通过掌握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险情灾情发展趋势;协助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协助配合区政府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6)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地质灾害专项治理、救灾、重建基建项目的审批和资金计划下达。配合上级发改部门开展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协调抢修无线电通信设施,提供救援通信保障。

  (8)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协调开展灾区环境的监测,进行灾区生态环境的监控与评价,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10)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交通应急运力,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1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全区医疗资源,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2)区教育局: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组织在校师生在地质灾害发生时安全疏散;组织落实学校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

  (13)南山公安分局:负责协助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14)区民政局:联系市殡仪馆,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服务工作。

  (15)区司法局:负责协调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支撑服务工作。

  (16)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

  (17)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燃气(天然气)管道和附属设施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各街道和相关单位监测、处置灾区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组织指导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18)区水务局:负责水务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水务范围内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水务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抢修,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食品、药品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督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恢复生产安全工作。

  (20)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公共绿地、市政公园等场所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导公共绿地、市政公园内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1)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期间政务数据的归集、管理、分析的技术保障和安全体系建设工作。

  (22)南山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时的抢险、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3)区工务署: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由区工务署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24)各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组织建立健全辖区综合救援队伍;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地质灾害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

  (25)市水务集团南山分公司:负责确保所管辖范围内自来水供应、雨水收集与排放、污水收集与处理正常。

  (26)南山供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27)区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

  (2)及时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含险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规定提请指挥部启动、终止区级应急预案。

  (3)区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等,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撑。

  (4)按有关规定,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对外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含险情)救援、应急处置等信息。

  (5)组织编制和修订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6)指导、协助各街道建立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7)统筹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8)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9)指导、协助各街道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3各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参照区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组建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安全工程、应急管理、应急指挥、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专家信息库,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 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社会危害。

  (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在年初拟订区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各街道办及区有关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工作。

  (4)加强宣传培训。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3.1.2监测

  (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各街道办、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实施动态监测。

  (2)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登记地质灾害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高、很高,分别对应地质灾害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2)预警信息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黄色)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商,对突发地质灾害信息进行评估,并及时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发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向区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通报。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区域、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和有效时间等。

  (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

  (5)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所在地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所在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并予以落实,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及时发现险情、灾情并报告。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1)各有关部门、各街道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应急部门报告灾情险情。接到报告的部门迅速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3)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的街道办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力争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分钟。

  (4)发生较大地质灾害,事发地的街道办应立即向区政府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力争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

  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事发地的街道办应立即向区政府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力争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获悉地质灾害线索后,要及时、主动、全面调度核实,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报告要求立即报告,同时将事发现场的现场指挥官、现场联络员通讯方式一并报告。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全面掌握事态发展,及时续报重要进展情况。处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做好终报。

  (5)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现阶段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情况简述等。

  3.2.2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涉事的单位、事发地工作站(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现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

  对于初步判断为较大地质灾害、重大地质灾害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四个等级。

  (1)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根据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处置有关情况。

  (2)III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应急响应工作分别由上一级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IV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区应急指挥部按照上一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上一级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4指挥协调

  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区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区应急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督促并指导区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和区领导相关批示和指示。具体包括:组织协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队伍;制订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组织或配合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信息。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根据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全力配合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及时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

  (3)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的决策建议以及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2.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现场指挥官负责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统筹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时判断地质灾害级别以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动态情况并提出建议。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者其指定的分管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和事发地街道办负责同志担任;参与应急处置的武警部队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

  3.2.6处置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区政府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加强监测,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调用应急物资,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3.2.7响应升级(扩大)

  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先期牵头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如果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将要波及周边行政区域的,应以区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区域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3.2.8社会动员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质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2.9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的应急救援、灾险情损失等相关信息由区委宣传部统一指导协调。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

  3.2.10应急结束

  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街道办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3.3.2社会救助

  政府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保险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单位、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相关单位应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3.3.4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分别由上一级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3.5恢复与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的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区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南山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是我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等应急处置任务。

  4.2经费保障

  区财政负责区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的经费。

  4.3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各自应急职责分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全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护演练。

  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等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4.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突发地质灾害时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营运交通运输工具。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处置需要,南山交警大队对地质灾害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等部门应牵头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治安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时,公安部门依据本部门应急预案维持地质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集结警力,巡逻执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4.7人员防护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特点和自身应急工作职责,充分考虑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伤害类别,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防护机制,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安全。

  各街道办和各街道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明确紧急疏散行动的各级责任人。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能及时有序疏散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8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工信局协调各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调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播。

  区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通讯录。

  4.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各街道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并做好管理和保障工作。

  4.10科技支撑保障

  由区科技创新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配合,积极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和企业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工程治理等方面的技术和研发。

  4.11其他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区指挥部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5.2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培训

  区指挥部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全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地质灾害识灾避险技能和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瞒报、漏报、谎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及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区政府和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附则

  6.1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突发地质灾害包括出现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险情。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潜在或者已经发生但目前还不稳定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

  6.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按预案管理规定适时修订。

  6.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制定和解释,经区政府同意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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