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24来源: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赔偿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一)直接向本机关反映问题,要求本机关自行确认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要求本机关就赔偿方式和数额问题作出决定,并予以行政赔偿;
(二)在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途径确认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持有效法律文书要求本机关就赔偿方式和数额问题作出决定,并予以行政赔偿;
第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按本制度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赔偿的,应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四)赔偿请求人的亲笔签名或指印。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办案人员载入笔录。
第四条 按本制度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赔偿的,除递交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材料外,还应递交生效行政诉讼判决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对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
(一)赔偿请求人主体适格,申请赔偿的对象正确,申请事由属于本机关行政赔偿范围,且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受理建议;
(二)赔偿请求人主体不适格,或申请事由不属于本机关行政赔偿范围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
(三)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本机关所为的,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赔偿,赔偿请求人坚持向本机关申请赔偿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区政府法制办应要求赔偿请求人予以补齐,赔偿请求人拒绝补齐或不能补齐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建议后,应报本机关主要领导决策。决定不予受理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七条 决定受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对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局)室应予以配合。重点审查事项为:
(一)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二)损害的程度及后果;
(三)当事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合法,方式和数额是否合理;
(四)赔偿请求是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期间。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按本制度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赔偿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根据司法机关、法制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直接确认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第八条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政府法制办应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局)共同起草书面调查报告,就是否应予赔偿以及赔偿方式、数额、责任追究等问题提出书面建议,供本机关主要领导决策参考。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根据领导决策,制作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决定书,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一)决定进行经济赔偿的,区政府法制办应通知本机关财务部门及时向当事人支付补偿金;
(二)决定向赔偿请求人返还财物和赔礼道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局)应负责落实;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已经确认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明确了赔偿数额的,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直接要求本机关按照判决(决定)文书载明的赔偿方式和数额履行赔偿义务,无需单独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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