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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补偿工作制度

时间:2009-09-24来源: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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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补偿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机关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向本机构提出补偿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局)也可主动提议补偿。

  第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补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补偿的,应递交行政补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本机关于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实施了何种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

  (三)当事人请求本机关进行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收到当事人的补偿申请后,应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

  (一)当事人主体适格,申请补偿的对象正确,申请材料齐全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受理建议;

  (二)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申请事由不属于行政补偿范围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

  (三)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本机关所为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补偿;当事人坚持向本机关申请补偿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

  (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的,区政府法制办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补齐,当事人拒绝补齐或不能补齐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建议后,应报本机关主要领导决策。决定不予受理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本机关决定受理行政补偿申请后,区政府法制办应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局)应予以配合。重点审查事项为:

  (一)损害的程度及后果;

  (二)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联系;

  (三)当事人提出的补偿要求是否合法,方式和数额是否合理;

  第七条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政府法制办应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局)共同起草书面调查报告,就是否应予补偿以及补偿方式、数额等问题提出书面建议,供本机关主要领导决策参考。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根据决策,制作补偿决定书或不予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一)决定进行经济补偿的,区政府法制办应通知本机关财务部门及时向当事人支付补偿金;

  (二)决定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偿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局)应负责协调落实补偿决定;

  第九条  各科室(局)主动提议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可直接向本机关主要领导提出书面建议,经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必要时,可要求区法制办予以配合。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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