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14来源:南山区民政局
辖区各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省民政厅及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相关部署,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是指除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事项。
社会组织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处理重大事项,承担相应责任,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召开重要会议。召开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届中调整负责人(包括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改选(增补)理事或监事等。
(二)举办重大活动。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100人以上或开支20万元以上的“一讲两坛三会”(即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会议、节庆、展会等大型活动;设立、转让或注销经济实体。
(三)开展须严格规范的重要活动。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授牌和命名活动。
(四)开展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职务;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与境外组织、人员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在境外举办或参加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邀请境外组织、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五)接受大额捐赠。接受单笔50万以上的境内捐赠。
(六)涉及违法违规。负责人涉及违法犯罪;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七)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产生负面舆情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产生内部矛盾、外部诉讼导致本组织日常工作和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其他对社会组织产生重大风险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一)社会组织召开重要会议(重大事项情形第一款),会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在“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按照系统要求填报表单及上传附件(模板可从系统直接下载)。
(二)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重大事项情形第二款),活动前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活动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在“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填报表单及上传附件1-3。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依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文旅办发〔2023〕81号)等规定规范开展。
(三)社会组织举办须严格规范的重要活动(重大事项情形第三款),应先依据《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解读》《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组织开展创建示范、评比达标表彰及授牌命名活动的函》等规定,取得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的许可批准,活动前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活动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在“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填报表单、上传附件1-3及相关部门批准材料。
(四)社会组织开展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重大事项情形第四款),应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等规定,取得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许可批准,活动前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活动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在“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填报表单、上传附件1-3及相关部门批准材料。
(五)社会组织接受大额捐赠、涉及违法违规(重大事项情形第五至第六款),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在“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填报表单及上传附件1-3,负责人涉及违法犯罪的同步向党建工作机构报告。
(六)社会组织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重大事项情形第七款),应立即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在“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填报表单及上传附件1-3。
前述涉及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重大事项,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备案流程为:登录“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业务办理”→“信息报送”→“换届备案”或“重大事项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模块上传附件,指引详见附件4。涉及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报告。
(一)社会组织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涉及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党组织意见,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
(二)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数等进行虚假宣传;
3.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4.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5.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6.未经同意,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开展活动。
(三)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四)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五)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规定的情况,纳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及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获评先进、获得政府资助和奖励的重要参考。
(六)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通报批评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社会组织会议纪要参考模板
2.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
3.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4.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
南山区民政局
2026年9月14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巧玲,86077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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