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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叶威宏(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为29421X)《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09-14来源: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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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威宏(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为29421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至2025年6月期间,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情形下,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场所西丽文体中心附属楼二栋208室,为苏某某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违法所得10000元,未查获药品及医疗器械。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的“一般”规定,你未曾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决定对你作出1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的“从轻”规定,你违法行为发生前5年内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节。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决定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综上,决定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并处罚款12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于2026年7月17日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卫医技罚[2026]29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将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账号:75236618312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宇江、张伟涛,联系电话:0755-26411328、18025408085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298号110室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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