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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宜秋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时间:2026-09-10来源: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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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催告人:吴宜秋(身份证号码:5129261974****4171)

  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利溪镇青龙江村6组27号。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26年3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公(南山)行罚决字〔2026〕2916号]。因你未履行决定书所载义务,我局于2026年04月23日作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催告书》[深南公(南山)催字[2026] 28号],因为未能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催告书送达,请你于自催告书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缴清应缴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元)。

  二、缴款方式。方式1: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搜索“深圳财政”在“便民服务--非税缴费”,按照操作提示即可完成缴费。方式2:持深南公(南山)行罚决字〔2026〕2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443066209018160039172211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滨海支行

  附言:A4403055100002026036255

  三、你有权陈述申辩。需要提出陈述申辩的,需在收到本催告书视为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许警官;联系电话:18188605136。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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