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6日至8月16日,我局通过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就《南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序号 | 提出单位(个人) | 主要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个人 | 建议在第五章“发布”中增加关于规范性文件解释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对规范性文件的签发、统一登记编号、统一发布、施行日期以及政策解读作出了规定。但并未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能会对某条款的具体含义进行咨询,行政机关内部也可能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为此,建议参照《深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内容,在征求意见稿第五章“发布”中增设一条,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归属。 | 解释说明 | 《南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已明确“本规定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