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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07-09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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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菊:

  经调查,你是松坪村三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该业委会于2022年12月6日成立。2024年,松坪村三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的名义签署的《保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2024年3月21日签署)及《停车场经营许可证申报服务合同》(2024年3月30日签署),上述合同不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授权范围内,且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你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对上述合同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的事项表决同意,涉嫌存在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保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停车场经营许可证申报服务合同》《业委会委员用印申请表》《业委会委员提案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序号203.11的裁量标准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于当事人具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一项违法行为,拟对你适用从轻裁量档次。本单位拟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单位先后采取直接送达、上门留置、邮政EMS邮寄等方式送达,均无法送达,现已穷尽法定送达途径无法送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期内携带有效证件至本单位领取文书。

  联 系 人:   张云龙   

  联系电话:   0755-88168247    

  单位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建设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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