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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水务局2026年第一季度执法典型案例——X某涉嫌危及排水设施安全案

时间:2026-05-07来源:南山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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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X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水政(南山)罚决字〔2025〕第14号

  执法事项:X某涉嫌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处罚


  二、案例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3日,我局与宝安区水务局联合建立的水务工作协调群反映:新圳河隆昌路上游有泥水流入致河道水体异常,经溯源发现留仙大道南高架桥底的市政管网有排泥水的痕迹。泥水未经充分沉淀直接排放,不仅会导致市政雨水管网淤积、堵塞,降低汛期的排洪能力,容易引起内涝,还会导致河道淤积,影响泄洪,破坏水环境,影响水生态景观。

  2025年6月4日,我局对留仙大道、同乐路留仙大道以南段、同乐路留仙大道以北段三路来水进行排查,在打石一路西往东方向一处雨水箅子发现疑似违法排污迹象。同日,我局立即协调公安部门调取监控查证,经查发现:2025年6月3日凌晨两点左右,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停靠在南山区打石一路(西丽生态公园旁),疑似通过车上水管将泥水直接排入雨水箅子,该车辆当晚系X某驾驶。

  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X某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质证,2025年6月3日凌晨两点左右,X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某项目工地抽完泥水后,行至南海大道时车胎突发爆胎,X某将车内泥水就近排入打石一路的雨水箅子。

  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X某一同前往涉案地点,经现场指认与勘验,排放地点位于南山区西丽街道打石一路(西丽生态公园旁)的雨水箅子。X某现场指认:当时其本人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内装有储存了泥水的水罐,通过水管连接车尾,将泥水直接排入雨水箅子。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X某送达了《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南山)责字〔2025〕第15号)。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涉案地点进行复查,当事人X某已按《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南山)责字〔2025〕15号)要求完成整改。

  (二)处理结果

  2025年9月19日,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七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九条,对X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案例点评

  本案系个人违法排放黄泥水危及排水设施安全,进而导致河道水体出现异常的典型案例。该案执法程序规范,既发挥了惩戒警示作用,也兼具法治教育意义。我局接到相关线索后,及时启动执法程序,通过快速溯源排查、固定相关证据,并联动公安部门精准锁定当事人,后续有序推进督促整改、立案查处等各项工作,闭环落实执法全流程。本案的依法处理为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排水设施是城市水环境治理与防洪排涝的重要基石,雨水管网承担着雨水收集与排放的核心功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排放污水、泥浆等。同时,本案也体现了执法部门对水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无论违法行为在白天还是黑夜,一旦触犯法律,必将依法追责;而对于主动纠错、消除危害后果的,也会依法合理裁量,这一处理方式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引导公众自觉守法、主动担责,对营造全社会共同守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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