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8来源: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办事处
韦晓辉(身份证号码:445281********333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4月3日实施了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违法行为,未经登记犬只壹只已于责令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违反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用直接送达和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深南蛇口综罚告字第02005号),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依法公告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南山区石云路44号蛇口大厦副楼二楼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深圳市南山区石云路44号蛇口大厦副楼二楼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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