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10来源: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深圳铂美医疗美容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NGT7R):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2020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15日,未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建有门诊病历档案室保管患者路某、余某某、杨某某等的就诊病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于 2025 年 2 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南卫医罚【2024】47号),处罚内容是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5年2月20日进行了电子送达,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山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账号:75236618312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深南卫医催〔2025〕1009-01号),催告内容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缴至上述账户,并履行下列义务将缴款收据送至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103室。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1298号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103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5-26431238,联系人:张淳,王婷。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1298号103室。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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