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8来源: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王明丽(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为18248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4月10日,王明丽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园村新八坊6号205室行医,给“曾某某”开展了静脉输液,未查实违法所得。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1的从轻规定(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 情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1,决定予以你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卫医技罚 [2025]25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将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账号:75236618312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5-26411556,联系人:陈宇江、李思桦。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298号107室。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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