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25来源:南山区应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继续委托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签订《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现将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权限和执法范围等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和执法范围
(一)委托事项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在南山区范围内,对工矿商贸行业(按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规定的范围执行;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业,但不含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仓储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含行政强制)。
(二)具体权限
1.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4.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5.对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范围
南山区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委托期限
自2025年7月25日起至2028年7月24日止。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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