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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水务局2025年第一季度执法典型案例——某公司涉嫌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案

时间:2025-04-07来源:南山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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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B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水政(南山)罚决字〔2024〕第032号

执法事项:B公司涉嫌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二、案例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某工程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该项目施工单位系A公司,该单位项目经理柳某现场配合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现场正在进行收尾施工阶段,该项目东区施工产生的水抽入至项目西侧的预处理设施(五级沉砂池),经未正常运行的预处理设施(五级沉砂池)处理后的水仍为黄泥水,流出后经西侧的排水沟汇流入老虎岩河。经现场测量,该预处理设施(五级沉砂池)有效容积深度约160CM;第一级沉砂池淤积105CM,第二级沉砂池淤积100CM,第三级沉砂池淤积80CM,第四级沉砂池淤积80CM,第五级沉砂池淤积95CM。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A公司及B公司进行调查询问。根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资格报审表》,确定B公司为该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其主要负责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规定,并且应符合公司和项目部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确认上述涉嫌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是由B公司实施的。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B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南山)责字〔2024〕第58号),责令其: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于2024年9月6日前,采取措施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复查,该项目东区施工产生的水抽入至项目西侧的预处理设施(五级沉砂池),经该预处理设施(五级沉砂池)处理后的水为清水。经现场测量,该预处理设施(五级沉砂池)有效容积深度约150CM;第一级沉砂池无淤积,第二级沉砂池淤积45CM,第三级沉砂池淤积25CM,第四级沉砂池无淤积,第五级沉砂池淤积30CM。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9月5日《询问笔录》、2024年9月9日《现场复查笔录》及现场复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处理结果

  2024年12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六十四条(违法事实:排水户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从轻;裁量情节:第一次被查处;罚款金额:单位:3万元≤罚款<5万元)。对B公司送达《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水政(南山)罚决字〔2024〕第32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三、案例点评

  本案例是水务执法领域“精准监管、刚柔并济”的典型实践。案件处理中,执法部门以扎实的证据链锁定违法主体,依托《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精准定性“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并通过数据化比对(淤积深度、水质变化)量化违法后果,凸显了执法“用数据说话”的科学性。对同类施工项目水污染问题具有示范意义,警示施工单位落实环保责任,促进全行业守法意识提升。未来需通过强化制度设计、细化执法标准、推动行业共治,推动企业从“被动守法”向“主动履责”转变,进一步提升环境治理效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加油、农贸、美容美发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沉淀、油水分离、隔油、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并及时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的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本案的执法过程清晰,证据链条完善,处罚程序恰当,根据违法情节合理裁量处罚金额,在本案中,既体现对污染行为的惩戒,又因企业积极整改而适度从轻,兼顾了法律威慑与教育引导。警醒各生产建设项目管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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