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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陈松(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为085375)《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01-17来源: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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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为08537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于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22日为患者黄某某提供治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黄某某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过度治疗项目(可视光谱检测180元*1次;阴茎血流多谱勒180*1次;包皮美容术2580元*1次;微波(中频)治疗系统2400元*9 疗程);2、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22日为患者黄某某开展包皮环切术后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书写病历(处方笺未签名;病历中多处空白、未书写手术记录)。违法行为1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违反条款对应的处罚条款未设置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对你作出30000元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9个月的行政处罚。你的违法行为2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违反条款对应的处罚条款未设置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对你作出警告,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并对你作出警告、罚款50000元,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9个月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卫医技罚 [2024]60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将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账号:75236618312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5-26647359/0755-24611328,联系人:桑杰、张伟涛。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298号101室。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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