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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南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的通知

时间:2024-10-14来源: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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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卫生监督所、南山区民营医疗机构协会、南山区社会医疗机构:

  为规范社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增强社会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我局参照《深圳市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委托南山区民营医疗机构协会进行一次全面医疗服务质量评估,有关事项如下:

  一、评估时间

  2024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

  二、受评单位

  由我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暂停全部诊疗科目,取得停业批复且处于停业期间者除外)。

  三、评估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深圳市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等。

  四、评估内容

  包括依法执业、疫情防控、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护理质量、院感管理、药事管理、信息化建设、满意度调查、行政处罚等内容(评估标准详见附件1-6)。

  五、评估要求

  (一)请南山区民营医疗机构协会组织实施质量评估工作。在评估开始前须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会同评估专家组成员、区卫生监督所于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区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及时反馈评估结果于我局医政医管科(中医科)。

  (二)请各社会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检查工作。积极参与线上评估培训(关注“深圳市南山区民营医疗机构协会”公众号推文),配合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完善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备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医生护士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医疗废物处理协议书、药品进货合同书或进货单、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诊疗文书等书面资料。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一年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结果按C档处理;有特殊情形经我局同意不参加医疗质量评估的医疗机构,按最近年度评估结果定档;未按规定参加或者未经我局同意不参加医疗质量评估的医疗机构,按E档处理; 已申请停业机构(暂停全部诊疗科目,取得停业批复且处于停业期间者),可不参与此次检查,按C档处理,如需重新开展诊疗活动参与评估者,应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参照《深圳市社会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与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补贴相挂钩。

  六、评估结果

  (一)本次评估结果将在全区通报;

  (二)对本次评估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区卫生监督所要督促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立即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南山区社会医疗机构质量评估标准(综合类)

  2.南山区社会医疗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医美类)

  3.南山区社会医疗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口腔类)

  4.南山区社会医疗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中医类)

  5.南山区社会医疗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依法执业)

  6.南山区社会医疗机构质量评估标准(附加分项)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4日

  (区卫健局医政医管科联系电话:26566526;区民营医疗机构协会咨询电话:400-11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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