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3来源: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深圳意植笑口腔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LQNG4E):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1、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5月18日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患者王某某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违法所得30000元, 药品和医疗器械无法确定。2、深圳意植笑口腔门诊部2023年6月1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2023年6月3日、6月10日使用一名未注册或者未备案在本机构的医师王某某为患者王某某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1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0,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三万元,并处二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2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违反条款对应的处罚条款无自由裁量权,对你单位作出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0日对你单位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卫医罚〔2023〕39号),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三万元,并处二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卫医罚〔2023〕39号)已于2024年2月29日公告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账号:75236618312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深南卫医催〔2024〕0801号),催告内容如下:
1.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违法所得三万元、罚款二十二万元、加处罚款二十二万元缴至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账号:752366183125)。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1298号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211室进行陈述、申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755-26647359,联系人:桑杰、王婷。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1298号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211室。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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