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1来源:南山区水务局
【关键词】
水土保持方案 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行政处罚
【案例要旨】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某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高某某、土建工程师吴某某现场配合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进行桩基础施工。检查发现,该项目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要求在我局备案,场地内已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在西北角建设有一座三级沉砂池,项目东侧、南侧、西侧、北侧均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建设坑顶截水沟。该单位涉嫌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询问调查,确认该单位涉嫌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于2023年5月15日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2023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执法复查,该单位项目经理郭某某、项目土建工程师吴某某现场配合检查。复查发现,该项目场地内已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在东侧、南侧、西侧建设坑顶截水沟,但北侧仍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建设坑顶截水沟。该单位采取了部分补救措施,但未按照《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南山)责字【2023】第19号)的要求进行整改。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完成整改。
基于上述事实,该公司涉嫌违反《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其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023年6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023年7月31日,南山区水务局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8月3日向其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8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项目进行执法复查,该项目已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案件解析】
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大类。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类不合理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近代以来造成水土流失的主导因素。
2020年,深圳全市水土流失面积为62.38平方公里,其中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为53.81平方公里,占全市水土流失面积的86.26%,因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为作为51.12平方公里,占人为因素造成水土流失面积的95%。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依法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尽管法律法规对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有明确规定,但实际生产建设过程中,由于现场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较低、规划建设用地紧张、不同施工阶段的水土保持措施需动态变化等原因,施工单位往往忽视了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重要性,或是存在侥幸心理,未能按照已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若未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雨水冲刷裸土极易造成水土流失,产生的泥沙通过市政排水管网最终排向河道、湖泊,从而形成市政管网及河湖淤积,给城市防洪排涝带来较大压力;大量黄泥水排入河湖,造成水质感官较差,容易引起社会舆情。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对现场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的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执法调查。本案是水务执法部门查处在建项目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在执法过程中,水务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程序正当和合理裁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当事人的认定;二是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三是关于处罚裁量标准。
首先是关于当事人的认定。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提供的施工合同,水土保持方案等资料,确定项目名称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由于建设单位已按《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编制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我局进行备案后交由施工单位进行落实,故认定该公司为违法主体。
其次是违法事实的认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该项目在施工期须建设环场坑顶截水沟以及多级沉沙池,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施工单位未建设坑顶截水沟,仅建设一座多级沉沙池,属于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违反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对现场执法检查的违反事实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在责令改正期限结束后对该项目进行复查,发现施工单位仅完成东侧、南侧、西侧坑顶截水沟的建设,未建设北侧坑顶截水沟,施工单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违反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其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最后,在行政处罚中,违法情节以及复查结果往往是影响处罚裁量的重要标准。本案中,处罚裁量涉及关于“是否造成水土流失”的认定,在本案执法调查过程中,该项目未被发现有水土流失现象,且施工单位已采取了部分补救措施,因此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四条,违法情节为“采取部分补救措施”,罚款数额“5万以上15万以下”,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本案按平均金额处罚,即人民币拾万元整。
由于执法人员雷厉风行,秉公执法,有效遏止了该涉事在建项目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现象,保障该片区水环境安全。水务执法部门将不断加强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守护绿水青山。
【相关法条】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四条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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