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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水务局2024年第二季度执法典型案例——某单位涉嫌排水设施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逾期未改正案

时间:2024-07-30来源:南山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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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某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水政(南山)罚决字〔2024〕第011号

  执法事项:某单位涉嫌排水设施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二、案例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某建设项目新建且已投入使用的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表王某现场配合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新建了污水管、雨水箱涵等排水设施,检查时,新建的雨水箱涵已投入使用并通水,该单位现场未提供新建排水设施的竣工验收资料。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单位7日内向我局提供新建排水设施的竣工验收资料。

  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该单位存在涉嫌排水设施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行为。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南山)责字〔2024〕第10号),责令其: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限于2024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完成竣工验收。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执法复查。复查抽查了该项目新建污水管、雨水箱涵的部分检查井,复查发现,该项目污水管已投入使用,部分正常通水;部分高水位运行;雨水管已投入使用并正常通水。该项目建设单位现场未提交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确定该单位未按照《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南山)责字〔2024〕第10号)的要求完成竣工验收,亦无法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材料。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3月11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验)证据照片》及2024年4月7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处理结果

  2024年7月12日,我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三条(违法事实:建设单位未进行内窥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逾期未改正的;程度:从重;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 且已交付使用;罚款金额:12.5万元<罚款≤20万元以下)。并结合《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项目建设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点评

  新建管网的竣工验收关不仅是对工程建设成果的最终确认和质量安全的基本保障,也是履行法律和合同要求的重要环节,并为后续管理和维护提供重要依据。本案系典型的新建管网未组织竣工验收违法案件,在城市大规模建设过程中,极端天气、城市次生灾害频发的当下,对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严格落实涉水法律法规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排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知会排水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参加。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的执法过程清晰,证据链条完善,处罚程序恰当,根据违法情节合理裁量处罚金额,在本案中,该单位不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且在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新建的排水设施投入使用,不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而且可能因此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本案的当事人也因此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此,提醒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管理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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