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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水务局2024年第一季度执法典型案例——某公司涉嫌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

时间:2024-03-27来源:南山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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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水政(南山)罚决字〔2023〕第045号

  执法事项:对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二、案例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了执法检查,该项目施工单位系A公司,该单位安装经理黄某某现场配合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处于地基基础施工、桩基础施工阶段,项目分为东区、西区两个施工区域。该项目东区已按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坡脚排水沟及沉砂池,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坡顶截水沟;项目西区已按水土保持方案建设东侧、北侧和西侧坡脚排水沟及沉砂池,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建设西侧坡顶截水沟、南侧坡脚排水沟。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项目西区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西区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建设西侧坡顶截水沟、南侧坡脚排水沟,因西区紧邻河道,且南侧未见有效的雨水收集拦截设施,部分施工场地裸土未覆盖,导致雨水冲刷裸土产生的泥浆水未经收集直接排入河道且河道内有部分泥浆淤积。该单位涉嫌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项目施工单位A公司及分包单位B公司进行调查询问,B公司负责实施该项目施工期间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措施,确保符合相关要求。执法人员确认上述涉嫌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是由B公司实施的。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B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南山)责字〔2023〕第53号),责令其: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于2023年9月30日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补救措施。

  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工程进行了复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东区已按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部分坡顶截水沟;项目西区已按水土保持方案建设西侧部分坡顶截水沟、南侧部分坡脚排水沟,现场未发现水土流失。该单位已按《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南山)责字〔2023〕第53号)要求采取部分补救措施,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9月15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8日《现场复查笔录》及现场复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处理结果

  2023年11月17日,南山区水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四条(违法事实: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程度:较轻;违法情节: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规定,对B公司送达《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水政(南山)罚决字〔2023〕第045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对相关责任人员另案处理)

  三、案例点评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本案系典型的水土保持类违法案件,对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水土保持措施设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水土保持设计进行督促落实。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罚款5万元。

  本案的执法过程清晰,证据链条较为完善,处罚程序恰当,根据违法情节合理裁量处罚金额,该案的违法行为不仅对公司进行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另案进行罚款,将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到人,进一步压实了施工单位及管理人员的责任,警醒各生产建设项目管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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