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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水务局2023年第二季度执法典型案例——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泥浆(含泥浆水、泥水)等直接排入排水管网

时间:2023-08-11来源:南山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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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水政(南山)罚决字〔2022〕第035号

  执法事项:对当事人将泥浆(含泥浆水、泥水)等直接排入排水管网的处罚

  二、案例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收到举报信息反映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超级总部片区XXX道与XXX路交汇处的XXX工程存在多次涉嫌违法排水行为的线索。    

  2022年9月7日,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超级总部片区XXX道与XXX路交汇处的XXX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施工单位系XXX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项目北侧产生的污水(泥水)流入北侧的排水沟,该排水沟已淤满,排水沟内的污水(泥水)溢流入旁边的电缆沟,经电缆沟后流入项目内部的雨水检查井,最终流入白石三道的市政雨水管网。

  2022年9月15日,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针对举报证据材料向举报人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确认了该项目存在多次将泥水直接排入排水管网的情况,并经当事人予以确认。

  2022年9月22日,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施工单位XXX有限责任公司及专业分包单位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结合本案的《XXX项目基坑支护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资格报审表》等证据材料,确定项目内排水的主体责任由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担。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向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七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2022年9月29日,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该项目排入该雨水检查井的水仍为污水(泥水),最终流入白石三道的市政雨水管网,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南山)责字〔2022〕第XX号)的要求完成整改。

  2022年12月2日,南山区水务局依法向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二)处理结果

  2022年12月21日,南山区水务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七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的规定,对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点评

  本案是水务执法部门查处建项目工地将泥浆(含泥浆水、泥水)等直接排入排水管网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在执法过程中,水务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程序正当和合理裁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举报线索核查问题;二是关于当事人的认定;三是关于处罚裁量问题。

  首先,举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现行生效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对通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因此,水务执法部门应当对举报线索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进行判别,对举报证据中涉及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次数、违法地点等情况开展核查,本案通过现场实施核查以及调查询问举报人等途径核实确定涉嫌违法的主体、地点、时间及次数,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经由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予以确认,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其次,正确认定处罚当事人。本案中深圳湾超级总部片区XXX道与XXX路交汇处的XXX工程系由XXX有限责任公司承建。XXX有限责任公司与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XXX项目基坑支护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由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场地范围内的降排水(场内全部排水系统)等多项工作内容,故认定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最后,在行政处罚中,违法情节以及复查结果往往是影响处罚与否、处罚裁量的重要标准。本案中,处罚裁量涉及到关于“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改正与否”的认定,但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化标准,执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中的“情节”认定一般是以违法次数、持续时间、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不利影响等因素为考量,本案当事人短期内多次实施相同的涉嫌违法行为,违法次数多,主观恶性大,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另外,南山区水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依旧存在。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南山区水务局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构成“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应当在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故对当事人处以较大金额的罚款,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强化警示作用。

  碧水清源,绿动鹏城。水务执法部门不断加大依法治水管水力度,形成水务执法工作强大合力,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排水违法行为,共建良好的生态水环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禁止将泥浆(含泥浆水、泥水)等直接排入排水管网,同时,应当建设相应的沉淀、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保障施工污水经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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