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3来源:
为规范兼职仲裁员的办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兼职仲裁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现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四)现任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所在单位的法律顾问,或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五)担任案件或曾担任案件有关联案件的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的;
(六)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条 兼职仲裁员回避也可以由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同时需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三条 兼职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庭长决定。被申请回避的兼职仲裁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暂停参与案件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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