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20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文化执法风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文化市场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文化市场执法过程中举报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文化市场执法文书、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做到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规范、精准、有效。
音像记录是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取得的只管反映执法场景的音像记录资料,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 文化市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
第五条 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六条 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七条 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三章 立案的记录
第八条 建立立案审批程序,依职权检查、收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件、其他单位移送件时应当依法填写立案审批表
第九条 立案文书应当记录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第四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以下事项,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证据保全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检验、检测、鉴定情况;
(八)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事项
(十)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上述文书均应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执法人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保全程序启动理由;
(二)保全的标的物;
(三)保全的方式;
(四)制作证据保全的文书。
第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以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音像记录查封、扣押的过程。
第五章 告知的记录
第十三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
第十四条 组织举行听证的,应当记录听证的基本情况,形成听证笔录。
第六章 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语音简明准确。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审查人、当事人相关信息、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
第十七条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第十八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七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当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应当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一条 委托、转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委托委托、转交的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应当以音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二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当事人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采取音像记录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 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经催告,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七章 结案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报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应当整理归档。
第八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明确专人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
第二十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不得自行保存。
第三十条 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地点等,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音像记录。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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