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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65-深南劳人仲案【2023】8240号

时间:2025-06-30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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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8240号。

  申请人:郑*,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薛*。

  委托代理人:王*,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提成工资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郑*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的提成工资10000元(当庭变更该项仲裁请求)。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2年5月9日。

  二、工作岗位:入职时担任商务专员,2022年11月1日岗位调整为销售。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为2022年6月9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四、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指纹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五、离职时间: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3年3月23日,次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

  六、申请人月工资标准:申请人主张月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工资900元+绩效工资1100元,另有提成(按销售总额-销售成本=毛利的30%计提),申请人在职期间未领取过提成工资,当庭无书面证据证明提成的约定。

  被申请人辩称:确认申请人月工资结构,但不认可提成的计提方式,申请人的提成工资根据申请人每季度的销售总额-成本-当季度2倍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社保+公积金)所得数额计提,超出部分按“直客毛利”30%计提,“同行毛利”10%计提,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岗位调整为销售后才有提成,此前没有提成。申请人的提成工资按季度发放且提成工资需回款后才能发放。当庭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具体约定的提成标准。

  申请人回应称:确认提成工资需回款后才能发放。 

  本委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情况,首先,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应就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提成工资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在职期间均有提成,但未向本委提交证据证明2022年11月1日岗位调整为销售前,就已存在提成工资的客观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2022年11月1日前工资结构中包含提成,不予采信。其次,被申请人作为用工管理方,其主张申请人的提成计提标准并未向本委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提成计提标准予以采信。最后,双方均确认月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工资900元+绩效工资1100元,另有提成工资,提成工资需回款后才能发放,事实清楚。综上,本委认定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为:入职时月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工资900元+绩效工资1100元;2022年11月1日起月工资结构调整为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工资900元+绩效工资1100元,另有提成(按销售总额-销售成本=毛利的30%计提)。

  七、关于提成工资:申请人主张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应享有提成工资,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过申请人提成工资,故依法诉求,按利润20300元(按销售额6500美金×4笔订单-成本5800美金×4笔订单折算)+利润8700元(按销售额3500美金-成本2900美金折算)×30%=8700元计算,原诉求金额有误,以当庭计算为准。我方提交的证据2《销售订单》、证据4《订单成本依据》可以证明已回款。

  被申请人回应称:根据被申请人处的提成发放标准,申请人诉求期间没有达到发放提成的标准,故不同意支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销售订单》三性不予认可,该销售订单并非与客户之间生效的销售订单,有无执行并不清楚,且提成的发放以取得利润为前提,利润应为销售额减去所有成本后的金额,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向下游采购的成本,操作过程中所发生的额外杂费等,且利润的计算应以客户实际回款为节点,该订单均无法证明该事实。对证据4《订单成本依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订单仅是销售订单,并非付款回单,且该订单无法对应申请人主张的4笔海运费。

  本委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该约定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双方均确认申请人的提成工资需回款后才能发放,事实清楚。据此,申请人向本委提交《销售订单》《订单成本依据》证明诉求期间的提成工资已回款,但上述证局无法直接体现实际回款情况,亦没有被申请人签章,且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故本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申请人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提成工资已经回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的提成工资,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陈宝伟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何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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