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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5】495号

时间:2025-07-03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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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陈开英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49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共计8758.0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463.6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586.2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854.4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及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6068.96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护理费10618.5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九、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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