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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4】9546号

时间:2025-07-03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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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李伟添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954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692.41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750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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