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03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宋立新:
本委已受理符丽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2742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申请人与果季(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果季(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4月15日至2025年3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小计金额:56500.00元;
3.果季(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8542.10元;
4.果季(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4月4日至2025年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小计金额:5168.54元;
5.果季(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4104.07元;
6.果季(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4月15日至2025年3月16日年休假工资,小计金额:2115.38元;
7.果季(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小计金额:5000.00元;
8.请求宋立新对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8月20日上午9:15在庭审室13(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南山劳动大厦四楼41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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