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03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
本委已受理谢伯林、吴国顺、粟煜良、谭全良、代林锋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2639至2643号),诉求为:
1、请求确认谢伯林与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于2018年3月7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支付谢伯林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2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410元;
3、请求确认吴国顺与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于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4、请求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支付吴国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0元;
5、请求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支付吴国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499元;
6、请求确认粟煜良与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于2024年8月30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7、请求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支付粟煜良2024年8月30日至2025年4月2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000元;
8、请求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支付粟煜良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4月2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4547元;
9、请求确认谭全良与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于2023年4月15日至2025年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10、请求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支付谭全良2023年4月15日至2025年1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
11、请求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支付谭全良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月1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7460元;
12、请求确认代林锋与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于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3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13、请求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支付代林锋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3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6000元;
14、请求深圳市海悦湾保健中心支付代林锋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3424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7月21日14:30在庭审室10(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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