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16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塘朗城季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周厚炜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422号),诉求为:
1、请求深圳市塘朗城季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7264.51元;
2、请求深圳市塘朗城季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8385.16元;
3、请求深圳市塘朗城季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8398.14元;
4、请求深圳市塘朗城季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7748.55元;
5、请求深圳市塘朗城季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6277.96元;
6、请求深圳市塘朗城季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5781.27元;
7、请求深圳市塘朗城季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7145.25元;
8、请求深圳市塘朗城季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3280.62元;
9、请求深圳市塘朗城季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0628.33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6日下午2:30在庭审室9(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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