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08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捷盈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吴印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625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吴印与深圳市捷盈通物流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深圳市捷盈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期间的工资,小计金额:51315.72元;
3.深圳市捷盈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已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小计金额:20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5月27日上午9: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