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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4】8839号、9081号至9085号

时间:2025-03-20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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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谢鹏飞、徐朋飞、刘中国、桂银超、任亮、李子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839号、9081号至9085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839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8839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8839号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工资6213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8839号申请人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463.21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8839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5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9081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9081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9081号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工资11089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9081号申请人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741.38元;

  四、被申请人应支付9081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9082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9082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9082号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工资20781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9082号申请人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620.69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9082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0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9083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9083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9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9083号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2日期间工资325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9083号申请人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9月1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86.21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908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9084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8月17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9084号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工资9089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9084号申请人2024年9月17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710.34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9084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9085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9085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9085号申请人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工资987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9085号申请人2024年10月13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89.66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9085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

  本公告已于2025年3月20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仙大道创智云城1标段1栋312。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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