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18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伯瓒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张丹儿、苏加丽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271号至272号),仲裁请求为:
1.深圳伯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丹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计金额:28000元;
2.深圳伯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丹儿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日未发工资,小计金额:7448.83元;
3.深圳伯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丹儿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小计金额:7000元。
4.深圳伯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苏加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计金额:78750元;
5.深圳伯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苏加丽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日年假工资,小计金额:9770元;
6.深圳伯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苏加丽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日工资,小计金额:17759.2元;
7.深圳伯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苏加丽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小计金额:170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5月14日下午2: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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