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15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被申请人一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二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廖茜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9242号)。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一支付2024年1月工资差额及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12日期间工资62512.75元;2.被申请人一支付2023年加班工资9672.44元;3.被申请人一支付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726.89元;4.被申请人一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59231元;5.被申请人一出具离职证明;6.被申请人一承担申请人为提起本案仲裁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7.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前述支付义务承担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3月7日下午2:30在庭审室4(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5)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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