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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4】8367号

时间:2024-11-29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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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巴厘之岛养生馆:

  本委已受理宋美玲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367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宋美玲与深圳市南山区巴厘之岛养生馆自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2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深圳市南山区巴厘之岛养生馆2024年7月工资的押金,小计金额:3000元;

  3.深圳市南山区巴厘之岛养生馆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工资,小计金额:8538元;

  4.深圳市南山区巴厘之岛养生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计金额:8538元;

  5.深圳市南山区巴厘之岛养生馆支付2024年8月10日至2024年8月2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小计金额:8538元;

  6.深圳市南山区巴厘之岛养生馆支付律师费,小计金额:50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1月16日下午2: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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