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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4】5391号

时间:2024-08-22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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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曾润苟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5391号),诉求为:

  1、请求深圳市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小计金额205.60元;

  2、请求深圳市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2月2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小计金额48000元;

  3、请求深圳市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小计金额108000元;

  4、请求深圳市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小计金额24000元;

  5、请求深圳市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小计金额96000元;

  6、请求深圳市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2月2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小计金额36512.40元;

  7、请求深圳市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1月12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小计金额1800元;

  8、请求深圳市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交通费,小计金额1000元;

  9、请求深圳市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小计金额300元;

  10、请求深圳市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小计金额50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9:30在庭审室10(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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