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5〕44号)

时间:2025-06-13来源:南山区财政局

分享到:

  当事人: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596942997F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4层1409室

  法定代表人:韩士斌

  本机关对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医为公司”)在参加“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软件运维服务采购(1年)”项目(项目编号:NSCG2023000018,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云仓库(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仓库公司”)串通投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本项目预算金额为2,000,000元,东华医为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金额为1,980,000元。

  一、经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查,本项目招投标期间,东华医为公司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与云仓库公司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均在同一单位(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该情形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东华医为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主动将全部合同款退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东华医为公司与云仓库公司的投标文件、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复函、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复函、东华医为公司与云仓库公司提交的材料、东华医为公司与云仓库公司的询问笔录、退款完成情况说明和采购人的退款到账说明书等材料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东华医为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财书〔2025〕3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东华医为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递交了陈述、申辩的材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规定,东华医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该《基准》序号14第Ⅱ档的情节,且东华医为公司同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的情形。根据东华医为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东华医为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东华医为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人民币29,700元(1,980,000元×15‰=29,7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东华医为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东华医为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02,联系电话:0755-88168952),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5年6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3050037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7157920号-1

公安备案号:44030502001326号